20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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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驰名商标保护 防止片面追逐“驰名”

最高法公布认定保护驰名商标司法解释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7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是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公布的解释,主要从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适用的范围、认定的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5个方面进行规范,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进一步明确标准、严格适用条件和范围、统一司法尺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司法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还有一些审判人员也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强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同时防止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复杂形势和迫切任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无论是否已经在国内注册,任何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国外驰名商标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

    解释首先明确界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在5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解释同时明确列举了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的案件类型,包括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或者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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