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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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邮“丢了白丢”真的是国际惯例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8    [打印] [关闭]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邮政法》。其中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平常邮件(下称“平邮”)损失不赔,再次引起广泛非议,不少公众认为这是“霸王条款”,甚至有人指责《邮政法》是在为某个行业牟利。如果认真了解一下邮政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世界各国在这个问题的普遍做法,或许会发现——平邮不赔,这次真的是国际惯例。

    我国已加入的《万国邮政公约》,在“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都认可了“平邮不赔”的国际惯例,对列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其他邮件损失赔偿,也都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方法。

    这完全取决于邮政业务特别是邮政普遍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一国的邮政服务可分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及普遍服务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其中,邮政普遍服务具有非营利性,被世界各国称为“国脉”,因此,各国通过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规定了不同于其他服务的政策和保障措施。根据万国邮联的资料,有113个国家已确定在本国全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其中49%的国家在其国内法令中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我国新修订的《邮政法》就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要求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服务。这意味着邮政企业承担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强制义务,也无权要求收取完全对等的价格。因此,邮政企业在有权获得国家补贴的同时,从法律上获得了对客户的免责权和限额赔偿权。

    许多人在质疑“平邮不赔”时都搬出民法上的契约理论,邮政企业的全部服务表面上看,似乎都应无条件地适用民法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但《邮政法》主要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法框架下的特别法。邮政服务特别是邮政普遍服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非完全平等自愿、对价有偿的服务关系。据测算,在西藏那曲地区的农牧民投递一封信,1998年10月的成本就达45.89元,而邮政企业却只能收取0.8元的邮资,但它并没有拒绝服务的权利。显然,平邮不赔是对邮政企业的一种国家扶持和特殊保护,体现了邮政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权利义务的平等。

    另外,平邮不赔恐怕也与平邮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有密切关系。因为这样,邮政企业和寄件人都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平邮是否有损失,否则只会徒增讼累。

    还必须注意,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表明法律对两类不同性质的邮政服务业务是区别对待的,公众理解时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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