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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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失实如何依法追究责任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8    [打印] [关闭]
    陕西省洋县4月24日在汉中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网民“老虎庙”博文及视频资料《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的调查结果:黄有杰反映,两个女儿被洋县的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等人拐卖、转卖、强奸等问题严重与事实不符。她们均自愿嫁到洋县,而且目前生活幸福。黄有杰想带两个女儿回内蒙古不成,向女儿要钱未能满足,便虚构事实并通过网络传播,希望以此达到目的。洋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京华时报》4月27日)

    尽管网民对洋县的新闻发布会所谈到的事实有所质疑,不过,我们姑且相信洋县官方所说属实,而《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博文的确失实。但我依然对于洋县有关负责人作出“将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的表态感到不解与不安。

    因为,即使《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博文诽谤了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和黄有杰的两个女儿,那也不过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无关。因此,这是一个自诉案件,应当由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而不是由公权力机关运用刑事手段解决。在新闻发布会上,有权作出“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的不是洋县有关负责人,而是这些代表、局长等案件当事人。

    洋县有关负责人的表态还让我不安,就在于近来媒体频频曝光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解决“诽谤”问题。如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吴保全诽谤案”,我希望,洋县有关方面引以为戒。

    另外,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可以向黄有杰、网文发布者及相关网站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但由于他们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所以在审判时,应考虑“实际恶意”原则的世界通例——即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应当证明网文发布者及相关网站明知黄有杰的上访材料是编造事实而执意刊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被告就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黄有杰,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要证明他是“故意捏造事实”而不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否则也不宜判决黄有杰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但在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腐败处于高发期的今天,从周久耕等多起事件,我们看到网络监督的正面意义远大于负面意义。因此,在法律中必须尽快排除公权力介入“诽谤案”的追诉,确立“公众人物”概念与“实际恶意”原则,否则,某些官员利用网络监督会产生负面效应的幌子,将网络监督封杀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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