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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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遭遇手机诈骗 移动公司被判赔钱

本报记者 李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9    [打印] [关闭]
    “这场官司应该是我赢了,但还没有达到我的期望。”山西省沁水县的王沁霞这样描述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市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沁水移动公司)之间的一场较量,“他们现在还是无法保证用户看到的来电显示一定是真实准确的。”

    这场被当地媒体称之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起于王沁霞手机上“虚假”的来电显示。

    购车被骗

    王沁霞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08年5月,她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信息:“我公司出售二手车,有意者联系158……”当时她正打算买一辆二手车,于是打电话咨询,车主自称在太原,可把车开到沁水交易,双方商量好车款为6000元,对方提出为安全考虑,要王沁霞一人接车,另一人去银行汇款。

    “最后商量的是,我弟弟去接车,我去银行等,看车合适了打电话给我,就把款打给对方。”王沁霞说。

    2008年5月28日,车主约王沁霞去约定的地方接车。在弟弟出发十几分钟后,王沁霞接到了一个电话,来电显示是弟弟的手机号码,但电话那头是一个陌生男人的声音,对方告诉王沁霞,购车人对车非常满意,可以付款了。

    “当时我有点纳闷,就问我弟呢?”那男的说:“你弟弟正在试车,不方便打电话,让我通知你。”王沁霞当即回拨,但弟弟电话一直占线,她没多考虑,按约定把钱款打入对方账号。

    打款几分钟后,她拨通弟弟的电话,结果却让她大吃一惊。王沁霞的弟弟一直在用手机和另一个自称车主的人沟通接车地点,却一直没见到人和车。他既没有给王沁霞打过电话,也没有把手机交给别人使用。

    当晚,两人把通话详单打了出来。王沁霞的通话详单里有弟弟号码的来电记录,而弟弟的通话详单上却清楚地显示,在那个时间他没有给王沁霞打过电话。

    受骗当天,王沁霞就去沁水县公安局报了案,“是按诈骗立的,但直到现在也没破案”。

    起诉沁水移动公司

    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统计,2007年,北京利用通信工具作案的诈骗案件高达2500余起,骗术以打电话、发短信、吸话费、改变来电号码为主。

    早在200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就要求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传送虚假主叫号码和垃圾短信的问题,加大防范力度,尽快建立网间处理流程。但通过“虚假主叫号码”实施诈骗的案件,至今仍屡见不鲜。

    “网间传送虚假主叫号码”即篡改来电显示,利用这种可以更改电话来电显示号码的软件,骗子只要得到用户手机内存储的电话,就可以冒充事主的朋友,实施诈骗。

    “我每个月都交5元来电显示费,但沁水移动公司却提供了虚假来电显示。”王沁霞认为,这在客观上“帮助”了诈骗者实施诈骗行为,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一开始,连代理律师都找不到。”王沁霞回忆,很多律师认为这样的诈骗案件太多了,可告移动公司的还没听说,“官司不好打”。

    2008年10月,此案在沁水县人民法院开庭。

    庭上,王沁霞提出,沁水移动公司作为提供移动通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应该给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的通信接入和来电显示业务”。然而,由于移动公司向王沁霞提供的通讯服务存在明显瑕疵,这一瑕疵直接导致王沁霞被骗,严重侵犯了王沁霞的合法权益,沁水移动公司应承担因过错形成的补充赔偿责任。

    沁水移动公司表示,不法分子将主叫号码接入到网络电话运营商,然后协议约定将主叫号码改为其所需要的号码,模拟成的假号码通过网络电话落地网关接入到移动公司网络,被叫用户接收到的便是虚假的主叫号码。沁水移动公司认为,网络电话运营商属于增值运营商,与移动通信运营商(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

    移动公司负次要责任

    这个案子开庭审理了两次,直至今年4月17日,沁水县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来电显示服务是基于号码的确定性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获得稳定的手机号码后,该号码成为确定其身份的一种标识。“日常生活中公众也以此确认来电者的身份。另外,消费者为该服务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被告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使消费者相信来电显示的号码主体身份真实、确定”。

    作为通信服务的运营商,虽“无法对利用网络电话虚拟号码的行为有效进行监管”,但在向消费者收取有偿来电显示服务费用后,“就有义务在技术和管理上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安全的电信服务”,“不应把电信服务安全防范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认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尚不能对非法使用号码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制止,其在发现电信服务可能被他人利用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理应采取告知、警示来提醒消费者防范损害结果的发生”。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沁水移动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来电显示电信服务上的瑕疵,也存在未及时向广大消费者告知、警示存在风险的不作为过失,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王沁霞存在重大过失,对其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沁水移动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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