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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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一个残疾人税收就有优惠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08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5月7日电(记者王尧 实习生王博静)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残障人士就业更为不易。5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政策,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法,鼓励企业安置更多残障人士就业。

    新的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读说:“这个新文件对企业的好处是,只要招一个残疾人就业,就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新文件要求,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要保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法定的保险,定期发放的工资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障人士,涉及2.6亿家庭人口。

    现行法律规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是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5%。其中,北京市规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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