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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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高高在上并非国际惯例

——漫议司法改革不必“一根筋”(一)
刘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12    [打印] [关闭]
    最近一段时间,以河南省法院系统的改革实践为批评对象,许多学者都对新一轮司法改革发表了意见。出于强烈的情感偏好或者学派偏好,一些学者所发表的意见,存在与事实和常理相悖的“过于执”的地方。

    河南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质疑:“一定要像西方法官那样戴着头套、穿着法袍、在高堂上一槌才是好的么?”他认为:“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著名学者秋风先生在《人民喜欢法官高高在上》等多篇文章中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秋风先生论点和论据之一是:“人类各个文明中,负责审理案件的所有官员,其实都有一套威仪。”“包括英格兰在内欧洲各国法官之所以戴头套,穿法袍,并且坐在高高在上的法官席上……”——已经为何兵教授用事实驳倒:“我在瑞典考察时亲眼所见,法官们不仅没有法袍,而且连制服都没有!法官没有,检察官没有,律师也没有!他们全都便装上庭。不仅如此,法庭上连国徽都没有!”他又引用学者王小红的报告说:“芬兰行政法院的法庭布置非常简单,法官没有法袍或者其他特殊服饰,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没有太多的形式性规定。这些特点都有助于司法贴近社会生活,增加普通民众对法院的亲近感,减少法院审判的神秘性。”

    何兵甚至下了一个令很多钟情英美法系的学者难以下咽的断语:“我的研究表明,人民最满意的司法,根本就不在身着法袍、头戴假发的英美,而是在北欧——至少不比英美差。”

    其实,即使在英美法系内部,秋风先生的说法也属于一种自己偏爱的“想当然”。他说:“法官的威仪旨在达成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让法官明白自己的角色,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另一方面,法官高高在上,也让当事人、让旁观者心里有底。”

    本来,法官因为拥有裁断权而天然地“高高在上”,但也因此天然地让当事人、旁观者以及立法的民众“心里没底”。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基于对法官“高高在上”的权力不信任,而发明出来的。也正是由于人民不放心法官“高高在上”,英美法系国家才要请出那么一大群根本不懂法的“庸众”来断案。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席上,“普通群众”最多只能“参审”,其便装出庭的法官,倒比“高高在上”的英美同行更能主导判决结果。

    秋风先生还有一个理由:“对于不同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民众有不同的角色期待。比如,对于民意代表,民众肯定希望、要求他到民众中,直接听取民众意见,把自己的意见带进民意机构,融入法律。”他认为,法官既然并非民意代表,所以他们就不必走群众路线,而应该面对群众“高高在上”。

    其实,这一认知也与美国司法的实际情形不符。很多中国学者,反复向民众普及的“常识”是:美国法官是任命制加终身制的,因而能够不受官员和民意左右。而实际上,任命制、终身制法官,只占美国法官队伍的一小部分。一直到上世纪末,美国50个州中,有45个州实行的是法官选举制和任期制。实行任命制和终身制的,只是联邦系统的大约700名法官和极少数地方法官而已。绝大多数的地方法官,如果敢于面对选民“高高在上”,不走群众路线,是绝无可能选上的。1993年,加州最高法院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3位大法官竞选连任失败,据说就是因为他们反对适用死刑,“选民不高兴,后果很严重”。

    在与法袍问题相关联的“法官专业化”讨论中,也有一个误解:似乎在英美,只有非常资深的法学、法律专业人士才可以担任法官。实际上,“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国家,所有的法官——除了少数微不足道的例外——都取得了法学学位,通常是由大学授予的。在英国则相反,相当数量的诉讼案件是向外行提出的,即向陪审员或者治安法官、仲裁员、行政委员会或劳资纠纷法庭的成员提出的。”(见贺卫方教授参与翻译的《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一书)

    更严格意义上的“法官专业化”,即法官基本只在法院内部成长、提拔,与其他的Lawyer们少有交流,还真只有大陆法系才这么干。据统计,美国有史以来担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先生、女士们,任该职以前就已经是法官的,还不到总数一半。直到三四十年以前,美国大多数地方对于法官的候选资格,还没有教育与从业背景的限制,许多当选的地方法官并不怎么懂法,而只是多数民众信任的“公道人”罢了。

    有的学者,把美国从立国之初到南北战争前的那段时间,以“财产权大于人权”、“州权大于人权”为宪法原则的历史,也都描述为“宪政”与“法治”的天堂,当不至于认为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尚没有普遍强制实行“法官专业化”的美国,就已经不值得中国学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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