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有名无分
“政府加大对城市公用事业的投入,并制定相应鼓励政策,将进一步刺激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对市政设施的投资信心,并产生更大的政府投资‘乘数效应’。”
据介绍,城市公用事业实行改革以来,特别是实行特许经营之后,已经有大量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进入市政设施投资市场。但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市政设施条件还处在落后阶段。
“这些地区市政设施的落后已经成为加快经济增长的障碍。”徐宗威说,2007年,农村地区的市政设施投资只占当年全国市政设施投资规模的7.8%,而农村地区人口占了全国的55%。加强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市政设施的投入,比较快地改善设施条件和投资环境,才能比较快地吸引和鼓励工业和其他投资流入,拉动当地经济增长。
徐宗威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
政策补贴、税收优惠不到位
“在市政设施经营中,政策亏损部分和事业补助部分是始终存在的。”徐宗威说,但是,一些地方取消或降低了政策性补贴或事业性补助,把需要补贴和补助的部分完全推给市场,推给企业。承租企业在拿不到政策性亏损补贴和事业补助经费的情况下,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以至降低服务水平的状况将难以避免。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投资者进入城市公用事业的信心。
在徐宗威看来,市政公用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其八个主要投资领域形成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那么,对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征税就需要体现鼓励公共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公益属性。
我国《税法》规定,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市政公用事业中能套得进去的只有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
按照“非营利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各类市政公用事业企业都应当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徐宗威说,目前全国没有针对城市各类公用事业企业的体现社会公益性的统一税法。城市公用事业八个主要行业的企业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上与其他工业企业相比,没有全面和系统的优惠。
徐宗威表示,城市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政府定价高收益就高,定价低收益就低,其盈利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国家税法应对城市公用事业规定专门的税收政策。
如何保障投资者信心
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初期,很多地方采取了政府按固定数量收购产品和以固定价格购买服务等固定回报的形式,来保证投资的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的收益。
这种方式一度引起社会极大争议,在徐宗威看来,这样的方式其实是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目前,国家已经明令取消了各地“固定回报”的做法。但由于市政设施投资规模巨大,经营周期漫长,给收回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能出现没有信心的问题。”徐宗威说。
同样可能影响投资者信心的还有对企业控股的要求。
目前,对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敏感产业的投资经营,政府提出了国有控股的规定要求。“这给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对其股权安全和股权收益增加了担忧,并有可能影响到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在市政设施领域增加投资的信心。”徐宗威说。
在他看来,需要研究不同类别市政设施,在采取委托、租赁、代建、合作等不同的特许经营方式时,对股权比例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对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投资的股权利益做出政策安排,并采取保护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投资部分的资产安全和合理收益的具体措施。
利益分配公平是关键
随着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推行,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外国资本已经在一些市政行业形成寡头垄断的趋势。比如新奥燃气、威立雅水务等已经在全国很多城市占据了比较大的市场份额。
“对这个问题,叫停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因为在城市公用市场希望打破垄断是不客观的。”徐宗威说。
在他看来,一些行业出现少数寡头集团在部分城市垄断经营,一方面正是因为这些寡头集团看中了城市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些寡头集团在行业内具有的业绩经验和拥有的抗风险能力所决定的。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政府与这些寡头集团之间如何合理分配利益。”徐宗威说,在垄断条件下形成的利益,政府都拿走企业不干,企业都拿走政府不干。企业拿走的应当是合理部分并依法经营,不可以在垄断条件下为所欲为。政府拿走的也应当是合理部分,但拿走的部分要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