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签订旅游合同要明确组团方式
本报讯(记者周凯)日前,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正式向社会公布了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首次将组团方式(分为自行组团或委托组团)明确列为“合同标的”的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还明确,旅行社委托组团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据称这有利于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副会长黄光荣告诉记者,该文本在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中,有部分70多岁的老年人反映,一些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没有将老年人可享受部分景点门票优惠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经过研究,在最后公布的示范文本中设定了相关条款。
记者注意到,针对旅游行程中发生纠纷、旅游者拒绝返程的现象,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行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要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黄光荣表示,这种在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约定的方式,既利于合同履行,也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