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个人过错别都让社会扛
针对一边倒的舆论风潮,有评论者不无忧虑地指出,“鉴于当前司法的独立尚令人堪忧,如果舆情过于一律,胡斌会不会成为第二个张金柱?”评论者的担忧不无道理。
其实,对许多愤怒的人而言,胡斌不过是一个靶子。他身后的“社会不公”,放大了公众对“杭州飙车案”的“社会性愤怒”。但,错就是错,罪就是罪。无论胡斌平日里“多么真诚善良或者腼腆”,在他犯了错或者犯了罪的时候,平日里的“好”终不能成为为其开脱的理由。可以看到,“胡斌女友”是出于私情为肇事者辩解,而评论者似乎试图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冷静公允地就事论事。比如,有评论者说:“民众对社会贫富悬殊、权钱交易的忧愤,不应由本案肇事者一己承担,”否则胡斌也成了受害者。
不由得想起这几天媒体正在持续关注的“罗彩霞案”。在“罗彩霞案”调查进行中,很多人也对冒名顶替者王佳俊表示同情,认为王佳俊也是受害者。可是王佳俊真的是“受害者”吗?有评论说,在“罗彩霞案件”中,人们关注最多的是案情发展、有关责任人是否受到了追究等,而对王佳俊的命运发展、心理状况以及生活现状,却连一点关注的余兴都没有。这未必不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冷漠。
我倒不觉得这完全是一种集体冷漠。作为一个成年人,王佳俊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考分能否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作为一个成年人,大学4年里一直使用着别人的身份证号码,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错吧?不错,罗彩霞案被曝光之后,王佳俊背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被单位开除。这都是她应该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许,王佳俊出于私利的考虑,没有抵制父辈们的权力交易,她只能作为一个权力沦陷下的“被安排者”一步步向前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同情,而忽视个体在罪责中应承担的责任。
杭州飙车案和罗彩霞案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在这两起案例中,我们都看到了评论者借助公共平台,表达着对犯错(罪)者的担忧,他们担忧民愤的表达会超越理性,以至伤害到犯错(罪)者的命运。当然,任何时候,民愤民意都不应该左右司法判决。但是,个体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应在这种担忧中被遮蔽。
我感到,在涉及个体犯错(罪)的时候,很多人越来越喜欢分析犯错(罪)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了。在这些分析者的眼里,个体的错和罪不单单是个体的,有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社会造成的,错和罪的根不在个人而在社会。
曾经,我们把这种“发现”,看作人性进步的表征。可是,当它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这种判断还准确吗?而我们,到底有没有真正学会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