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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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艳照者被拘,百姓名誉权受刑事保护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0    [打印] [关闭]
    网名为“garros”的朱某为报复前女友投入他人怀抱,从今年5月8日起,陆续上传了前女友的生活照和不雅裸露照片,并在网络硬盘上为网友下载提供链接。目前,上海长宁警方以发帖人朱某涉嫌侮辱罪立案,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罪名一旦成立,可处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东方网5月19日)

    “海运女艳照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及两个罪——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是侮辱罪最高刑为三年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为二年,按照刑法原则,此案定侮辱罪更妥当。但问题是,侮辱罪是自诉案件,要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能提起公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以往所谓的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例如诽谤案、侮辱案)中,往往只有官员享有让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权力,而极少见到普通公民因为遭到诽谤、侮辱而加害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先例。例如,在辽宁“西丰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的“王帅诽谤案”,官员堂而皇之地命令公安机关跨省追捕,以“诽谤”立案侦查。“海运女艳照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朱某被警方刑事立案,上海长宁警方的行动表明了,对普通公民的侮辱、诽谤,也可能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可以进行刑事立案。

    事实上,只要不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与对官员诽谤等同,我们会发现,其实许多对普通公民的侮辱、诽谤,的确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比如“海运女艳照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艳照,用文字、图片等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这不仅涉及侮辱他人的名誉,涉嫌侮辱罪;同时,也在客观上传播了淫秽物品,特别是让那些未成年人身心受到损害,社会风俗受到污染,这明显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安机关理应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并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海运女艳照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朱某被警方刑事立案,昭示了对名誉权的刑事保护“飞入寻常百姓家”,但仅仅于此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认真研究和制订在诽谤案、侮辱案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区分清楚哪些情况下,即使是普通公民受到诽谤、侮辱也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刑事立案、提起公诉;而在哪些情况下,即使是官员受到诽谤、侮辱也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应当刑事立案,不能提起公诉。如此,我们既能加大对于普通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同时也能防范官员利用模糊的规定,动用刑事手段对举报和控告的民众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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