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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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别“弹掉”职工权益

冯海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0    [打印] [关闭]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8日宣布:深圳于本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广州日报》5月19日)

    深圳实施的这两种工作制可统称为“弹性工作制”,这两种工作制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所不同的是,深圳扩大了适用范围,之前是针对企业,现在把政府机关等纳入其中;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当放宽了审批条件。

    深圳在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同时,强调职工权益保障。这一点很重要,如果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用人单位就可能借弹性工作制侵犯职工权益。

    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当前就业形势不好进一步降低了职工的谈判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决定权显然在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现状,就注定了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不可避免。

    深圳有什么办法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呢?从相关报道来看,有两个办法:首先在申报审批程序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以此增加职工的话语权;其次有公示、审核、监督检查、信息公布等制度,强化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但这些办法能否有效,目前还不好下结论,有待观察。

    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效果难以让人乐观。上海市有关部门在2006年调查发现,有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悄悄“弹掉”了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另一些企业甚至未经批准就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面对企业以不定时工作制名义侵犯职工权益越来越多的现象,有专家曾经提醒有关部门:警惕企业将不定时工作制扩大化,让不定时工作制成为企业不给付加班工资、不给休息时间的借口。

    在笔者看来,要想防止弹性工作制不“弹掉”职工权益,必须要强化职工、工会、监管者、媒体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侵害了职工权益,有关部门理应及时严肃查处,不能以金融危机为由“照顾”用人单位。

    为保障职工权益,深圳劳动行政部门对已批准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企业,全部登记建档,纳入劳动监察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深圳有1000余家单位正在实行弹性工作制,而且现在适用范围扩大了,希望劳动行政部门能一一监督、时时监督,以确保职工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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