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监督就会失控
“城管部门本来是城市秩序的维护者,但牛气冲天的城管往往以非法手段执法,反而扰乱了城市秩序……新中国成立60年,没有城管的时代占据大部分时期,城市秩序也没见得多么混乱。”还有不少人提出要取消城管。
“这种压力是有形的,是随时都能感受到的。”丁晶说。
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城管队员意识到唯有不断地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建设,变管理为服务,才能彻底改变老百姓的偏见。
5年前的一个夏天,已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退休的陈静波正在大街上走着,看到旁边一名城管正拦住一个摊贩:“主干道上不能摆摊,罚50元”,摊贩嘟囔着说了几句,城管显然生气了,提高声调说:“罚100元!”
陈静波看在眼里、怒在心里,作为国家执法人员,怎能如此随意执法,想罚多少就多少。他记下这位城管胸前的编号,第二天一早,就到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举报了他。
“过去我们身着制服、头戴大沿帽感觉很威风,感觉老百姓都怕我们。但现在,我们身着这身制服,感觉到的是种压力。”天山区行政执法局局长董立新和他的队员们越来越感觉城管不好干,四处都是监督的眼睛。
为严管队伍,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局设立了严格的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执法队员严惩不贷。
2008年5月,红雁池哈萨克村居民努某,在未办建房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受到天山区行政执法局多次制止。努某托人找到市局执法支队干部买某,给其4000元好处费。其后努某还为其购买烟、酒、鱼等物。事情被披露后,执法局迅速作出决定:给予买某留党察看1年、行政降级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上交执法服装。
买某所在大队的领导也被处罚:队长作为本大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队伍管理有失察失控之责,在全局干部大会上做检查;市局党组对队长和副大队长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还取消大队长本年度综合治理奖及精神文明奖;扣除副大队长本年度综合治理奖及精神文明奖奖金的50%;扣除三大队其他干部本年度综合治理奖及精神文明奖奖金的10%。
2002年至2008年,乌鲁木齐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严肃处理了15名因多次接受辖区内经营户宴请和违规执法的队员。
严管带来了队伍面貌的变化。“以往是以权压人,现在变成服务者,以理服人!”陈静波发现,从2006年年底开始,乌鲁木齐的城管明显地变了。
“这种变化首先是我们队伍对权力认识的改变。”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艾沙江·买买提说。
公权,是公共的权力,是公众的权力,而不是某个人、某个单位或是某种势力的权力。公权的行使应该、也必须受到制约和限制。在该市城管执法机关领导层看来:“赋予城管的各种权力有140多项,如果不约束权力的行使,那么这些权力就会失控,就会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
2006年,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局出台了《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把各种违法行为分割成若干裁量档次,每档相对固定量罚标准。该局党组成员普遍认为:“权力一方面受社会的监督和约束,但重要的,还是要自我约束。出台这个制度,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降低执法随意性,以此来约束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执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这种自我约束,从不自觉走向自觉,从面上走向细节,从提倡走向制度。
执法队员小刘一次下班开着执法车回家,半路接到家人电话,相约一起到某酒店吃饭,恰好在附近的小刘为图方便便将车停在酒店门口,穿着制服进了酒店。
次日他便被唤到纪检监察室,核实事实后,纪检监察人员立即对他作出处分决定,让他写检查,并在大会点名批评。因为按规定,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穿制服、使用公车进入酒店等公共场所。
2008年年初,《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考核暂行办法》出台,这个办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并同考核与考评绑在了一起。
在水磨沟区行政执法局书记杨文忠眼里,如今要处罚一个摊贩或是违法事件,成了一件并不简单的事情。“要处理一个案件需要有30多道程序,一道也不能少,少了或是没按要求,都会被查处的。”
执法被程序化和格式化,过去那种个人随意性、发挥性被约束。从对案件处罚主体的认定,到涉嫌违法事实要件的时间、地点、违法主体、行为、性质、结果等的表述,以及作询问笔录时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表明身份,询问笔录是否被涂改、是否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证据是否充分形成证据链等30多项程序都有明确标准。如未能按规定的程序执法,都将被相应扣分,影响考核和切身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