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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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邓玉娇案:不必对“故意杀人”定性过于敏感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1    [打印] [关闭]
    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向社会通报了广受社会关注的雄风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政府工作人员一案的有关情况。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受到质疑,甚至有论者反问:若邓玉娇“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死得光荣”?(《中国青年报》5月20日)

    笔者认为,在对邓玉娇案的关注中,公众不必对“故意杀人”定性过于敏感,否则舆论监督将变成无原则、非理性的情绪发泄,既可能掩盖问题实质,也可能不当干预司法,最终造成真正的不公。

    之所以说不必对“故意杀人”定性过于敏感,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目前的警方结论只是“初步意见”,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及案件进入公诉和审判环节,并不能排除改变定性的可能性。二是定性“故意杀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受到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不否认罪名不同会带来刑罚轻重差异,但不能简单以罪名判断处罚。毕竟,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不仅要看行为定性和所涉罪名,而且还要看犯罪原因、情节等诸多因素。即使是“故意杀人”还会有无故杀人、泄愤杀人、义愤杀人、正当防卫杀人、防卫过当杀人以及情杀、仇杀、图财害命等等不同情形。

    处在侦查阶段的邓玉娇刺死政府工作人员一案,能否客观公正地依法推进办案进程,关键问题不在于警方的“涉嫌故意杀人”的初步定性,而在于警方是否充分注意到邓玉娇刺杀官员的具体背景,正确认识到官员前期行为与行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正确判断官员前期行为的性质。因为这些具体情节,都将直接关系到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即使排除了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些情节也将直接影响法院量刑的轻重。

    其实,就目前情况看,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实施刑事拘留,并无不妥。首先邓玉娇有行凶行为,而且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在没有进一步的侦查之前,邓玉娇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是毫无疑问的,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之所以初步定性“故意杀人”,主要是因为受害人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否致命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确定一个行凶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的重要区分标准。因为多处致命伤,既说明了行为人的残忍程度,也说明了行为人对剥夺他人生命持“明知和放任”的态度,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故意”。

    必须指出的是,官员遇刺前对邓玉娇的所作所为,在本案中不仅影响对邓玉娇行刺行为的定性,而且还影响最终的量刑,因为这是邓玉娇行凶行为的重要诱导因素。不少网友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甚至有法学专家也称“女性维护贞操可不考虑防卫后果”。那么,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施暴或性侵犯呢?笔者认为,结合当时的争执环境还不能得出这一结论。必须承认,受害官员针对邓玉娇的行为是明显的寻衅滋事和无事生非,有防卫权,但有防卫权并不等于不计后果。发生争执时,休息室还有两名服务员,而且参与争吵的官员也不止死者一人。在这种情况下,恐怕谈不上“为维护贞操而不计后果”的必要性,只能说邓玉娇此时产生了错误的判断,或者由于其他精神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严重受侵幻觉,从而采取了不计后果的过激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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