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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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审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及物业有权制止违法建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2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马北北)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北京将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在调研中发现: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加快,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部分村庄将被纳入城镇地区,成为中心城、新城或者镇的组成部分。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一些村庄将被撤销或者迁建。但在规划实现前,这些地区既不能按照城镇地区、也不能按照农村地区进行管理,相关建设活动受到限制,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基层反应强烈。

    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议,针对农村地区转变为城镇地区或者村庄被撤并前过渡期间的实际需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证这些地区生存发展的合理要求,也为城市的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据此,条例规定,“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为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力度,条例第61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报告。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管理,解决村民建房的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对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但北京市农村不同区域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实行规划许可管理的区域、程序和要求等比较复杂,难以在法规中作详尽规定,有必要授权北京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条例第41条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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