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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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对性骚扰及家庭暴力作出行为限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2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马北北)5月20日,北京市举行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提交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新增加“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或者威胁施加使其身体、心理遭受伤害或者痛苦的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次对性骚扰及家庭暴力作出行为限定。

    草案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不仅列举了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实施的形式,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在防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

    草案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草案还首次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禁止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或者威胁施加使其身体、心理遭受伤害或者痛苦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明确了受害妇女的救济途径,“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救助。”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针对实践中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草案着重在明确女性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益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男方在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该征得女方同意。”

    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中的女性成员与男性成员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集体福利和保障待遇。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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