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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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塌桥事故有没有“幸运”可言

陈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2    [打印] [关闭]
    20日下午,在株洲市政府大楼举行的“株洲市道路交通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当着数十家媒体记者的面,株洲市副市长肖文伟表示,“5·17”事故教训深刻,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们的救援是成功的,也得到了舆论的肯定,事故结果和遇难人数是幸运的……”(《南方都市报》5月21日)

    株洲塌桥事故发生后,无论是救援工作还是对遇难家属的赔偿和安抚工作,当地政府的工作效率值得肯定;在对待事故原因的调查态度上,当地政府也非常坚决地表示一定要彻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但肖副市长所表示的“事故结果”和“遇难人数”是幸运的,这一“感叹”却耐人寻味。株洲塌桥事故中到底有没有“幸运”可言呢?

    如果你留意一些“事故性新闻”的文本表现不难发现,在叙述了事故情况后,“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常有的习惯性表达,这种习惯性表达背后,潜藏着“不幸中的万幸”的庆幸和我慰藉。而株洲塌桥事故虽然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肖副市长所谓的“幸运”也是有所出处的。

    按照株洲市政府的通报,株洲塌桥事故造成9人遇难、24辆车被砸毁、9名责任人被控制。9人遇难、24辆车、9名责任人,这些数据都曾在媒体上反复变动过。关于遇难人数的变动,起于5月19日株洲市政府第三场新闻发布会上的一次“意外”:新闻发言人在念新闻通稿时,称此次事故“共死亡10人”。该发言人突然停顿了很久,又改口说“共死亡9人”。发言人补充解释,之所以出现这两种说法,在于统一口径有误。10人和9人,一人之差,决定了事故性质与等级的认定。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重大事故分四级,其中二级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介于10~29人之间;而三级重大事故则是3~9人之间。而对于被砸毁的车辆数,新华社5月18日报道称,事故共压砸车辆27辆,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株洲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也曾向记者证实他们在现场确认的数据是27辆,但5月19日,株洲市政府通报的车辆数为24辆。而24辆与27辆被损毁汽车分别对应的经济损失,正好介于二级与三级事故认定之间。

    如果株洲市官方认定的遇难人数和被砸车辆数属实,那么这些数字还真是“幸运”的。如果再多遇难1人,再多砸毁3辆车,那三级重大事故将上升到二级重大事故。而不同级别的事故认定,决定着相关责任人的最终行政处分或刑事问责的力度。

    可对遇难者、遇难家属及普通公众而言,株洲塌桥事故中真的存在“幸运”可言吗?无论它最终被认定为二级重大事故还是三级重大事故,事故带给当事人的悲伤都是同样的,事故带给公众的揪心也是同样的。哪怕是这起事故中仅仅遇难了1人,遇难者和遇难者家属会在乎这是几级重大事故吗?如果官员们仅仅把目光聚焦在事故等级的认定上,那么对他们而言,死去的永远都是一堆冰冷的数字,而不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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