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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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呼吁:对揭黑记者刑事调查要慎重

不要动辄以“诽谤”扼杀公民监督权
本报记者 王俊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5    [打印] [关闭]
    “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今天在“‘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上说。

    与会专家大多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慎重启动对记者的犯罪调查,这与近来一些地方政府以“诽谤罪”报复举报人有颇多类似,即滥用公权力扼杀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保护舆论监督优于打击个体犯罪

    2008年,媒体曝出了一系列抓记者事件:从年初的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朱文娜,到年尾的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抓走央视女记者李敏,再到河北张家口警察到太原抓走记者关键,以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被吉林警察抓到吉林,而后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受贿犯罪侦查起诉。每一个抓记者事件的背后,都有“案中案”。被抓记者或是已经揭露了有关弊案,或是正在调查有关弊案。而被抓记者均受到是否收受他人好处的调查,或被以受贿罪起诉。

    与去年频曝抓记者事件相似,2009年则频曝抓网民事件。从发帖揭露老家灵宝违法征地被抓的河南青年王帅,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失地农民打抱不平发帖被抓的吴保全,再到发帖反映乡镇在退耕还林中违纪违法行为被抓的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被抓网民均受到诽谤罪刑事调查或起诉。

    傅桦的辩护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记者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他说,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记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因此,收受采访对象财物的行为应该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范畴,而不应该以“受贿罪”论处。

    在傅桦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新闻记者所从事的新闻报道工作是职务行为,从事的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认为,普通记者从事的采访、报道活动,被认定为“公务”是不太恰当的。“记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他们也没有任何的公权力可以支配,采访和被采访都没有任何强制性,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采访,而公务可以这样吗?”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大多认为,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抓记者案,反映了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报复,常常使得监督止于诉讼,记者所反映的舆论监督事件本身反而被淡化。“不管傅桦收了5000元还是1万元,其严重性都不及其所反映的机场建设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对报道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明明白白地给公众一个答案,而是重点调查记者收钱的问题,难免有转移公众视线、甚至打击报复之嫌。”周泽说。

    傅桦案开庭后,有评论称,“公众更关心收钱记者批评报道真假”。“就是说,公众对舆论监督本身的关注度,远远超过记者受贿。不管这个记者有没有受贿,这样的案例会损害舆论监督,形成不好的效应。”蔡定剑说。

    报复记者等于扼杀公民言论自由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处处长徐迅在研讨会上说,这几年,新闻记者的职业风险在明显加大,这点值得警惕。“记者采访代表的是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如果做舆论监督的记者频繁被诉或被抓,往往会打击公民举报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勇气,从根本上伤害公民的权利,使得公权力越来越强,民众监督政府的能力越来越弱。”

    一位时事评论家曾在一家报社工作过8年,他认为我国舆论监督环境不尽如人意,被批评对象常常对监督的媒体发出反击,最早是通过单位控制,后来采用诉讼方式,往往是媒体败诉,公权力机关或官员胜诉率很高,现在已经发展到第三个层次,就是直接动用国家公权力,进行全方位的打压。“现在新闻记者胆子越来越小,举报者的胆子也越来越小了,很多人像王帅、吴保全一样,被公权力打压或以其他名义报复。”

    “当前有很多社会问题,而发现事实真相主要是靠舆论监督,靠记者的大胆揭露。我认为,真相是最有力量的。我们首先要了解事实,才能进行价值判断,所以要重视记者的作用,优化舆论监督环境,避免被打击报复。”林维说。他认为,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不是自省和改正,而是动用各种公权力对记者进行打击和报复,久而久之,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根本上损害政府的权威。

    要保护说真话的权利,就要保护说错话的权利

    记者受指责最多的是“报道不实”,并被指涉嫌诽谤,王帅和吴保全的发帖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自媒体”,广泛传播以后就被指“严重实失,损害了政府声誉”,并进而对其实施抓捕行动。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认为,“诽谤罪”的滥用,反映了当前公权力被任意化、随意化的现象。“这是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使公权力自身受到毁灭性的腐蚀。限制公权力的最好办法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化,不能让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徐绪辉认为,我国《刑法》规定,诽谤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后一条款常常被滥用,应该明确何为“国家利益”。“官员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不能动辄以‘国家利益’来动用公权力。”

    林维说,媒体没有侦查权,所以舆论监督不可能100%准确,“要保护说真话的权利,就要保护说错话的权利”。

    1964年,美国判决“沙利文案”,确立了凡是官员和公众人物起诉新闻诽谤案,必须证明对方具有“实际恶意”的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义务,正如行政是政府官员的义务一样”,而因为政府官员履行职务的言行受到了机关的庇护和豁免——受害者无权要求公职人员就其职务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与普通人相同的责任;从平等的角度出发,也应“禁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

    在研讨会上,许多法学家指出,因为诽谤的对象是公民个人而非政府,政府是没有名誉权的。公众人物,特别是官员,他们有义务接受公众监督,他们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也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应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应适当宽容。

    周泽认为,许多被监督的政府部门常常抓住记者或举报人的一点过错不放,对于被监督的问题反而避重就轻。“跟公权力对抗是很危险的,要想没有问题很难。进了拘留所,面对强大的审讯机构,许多人被迫选择了屈服。或者说,在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有些记者或举报人难免有一些问题,但相比于其所揭露或问题本身是微乎其微的,却被无限放大,以至于转移公众视线,淡化问题本身。”

    隆德大学学者玛琳娜来自瑞典,她说,在瑞典,有专门的新闻监督委员会,它是一个行业自治组织,被监督对象对媒体报道有任何意见,可以反映到新闻监督委员会,由其进行处理,而不是直接指向媒体。记者收受钱财这样的事件,可以举报到新闻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认为,应该把记者的人格和报道的事实区分开。“报道的事实没有人管,记者收钱却管得比谁都积极,而且公权力是掌握在被监督者手里的,难免会让人想到打击报复。”他认为,即使记者有问题,也应该由第三方调查,而不应该由被监督者行使抓捕权力,比如,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央视记者李敏,就很难服众。

    “不是说记者收钱是应该的,它不应该进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而属于行业自律的范围。”周泽说。

    李勇认为,我国早期的媒体声音比较一致,近年来媒体行业出现一些负面事件,也正说明媒体在走向多元化。“封口费”不可能让所有媒体噤声,确实有一些媒体记者收取钱财而放弃了新闻报道的责任,也有一些记者收钱才做文章,但这些都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可以由其他媒体进行揭露,或开除其从业资格等,但不应因此夸大其性质而动用公权力。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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