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也难让消费者放心
近年来,比较少听到王海的消息,不知他对于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有何高见。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对于假冒伪劣产品,包括食品在内,消费者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主张双倍赔偿。当年,王海正是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利剑来纵横天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虽然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进步,但我却并不是太乐观。因为,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食品通常金额都比较小,一旦我们发现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顶多退货而已;当然,我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然而,问题是,上法庭前我得先鉴定这个食品有问题,要主张销售者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我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另外,我赔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最后我可能得到的是不高的赔偿金—尽管是十倍于购买数额。这样的买卖,如果不是为斗一口气,通常我是不会做的。
这种买卖通常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比如王海,是比较感兴趣的。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购买大量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后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这种额外的获利支撑着王海们持续不断地打假,净化食品领域。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伊始,王海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后来王海是越来越没有动力了。因为,有相当多的法院开始认为王海在打假过程中不是实质的消费者,他并没有受到商家的欺诈,商家没有导致他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对“王海知假买假”要求双倍索赔的行为不予支持。
消费者本身没有动力去推动诉讼,而职业打假人也受法律的规制无法施拳脚,那么“十倍的赔偿金”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商家有何可惧?
事实上,如果要让消费者有动力来推动诉讼,从而遏制商家和厂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作出的这种赔偿不但能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而且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例如,1999年4月,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向大烟草公司“万宝路”索赔的案件,陪审团最终裁定“万宝路”和消费者本人都有“疏忽”,对死亡事件各负50%的责任,法官判“万宝路”支付1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9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约8100万美元。
严格地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也算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但是,这种“十倍的赔偿金”比较机械,它有时难以弥补消费者为诉讼所付出的损失和促进消费者积极诉讼,更难以让商家接受教训从而停止违法行为。因此,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用“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但不宜以此作为封顶金额。具体多少,我们当然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动辄以数百万、数千万的金额为惩罚性赔偿金,但至少,在每一起食品诉讼中,胜诉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至少能支付律师费及其一切诉讼开支,并且能在诉讼中有所斩获,小赚一笔,而厂家和商家至少要感到心痛,让其下决心来改善食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