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还有“短腿”
5月19日,刘潇虎从法院领到了北京市卫生局的答辩状。答辩状中说,北京市卫生局称从未收到过刘潇虎的两封电子邮件,该局要求专门为自己提供信息服务的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进行核查,但由于超过了90天的技术保存期而无法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一年,在一系列突发事件中多有成功实践——汶川大地震、上海袭警案、“三鹿奶粉”事件等,让公众感受到了政府主动及时公开信息的实实在在的行动。
这促使公民知情权诉求高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不少像刘潇虎这样的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例。但有不少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不顺利。
艰难的诉讼
“我经常接到求助电话,反映自己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工作单位辞退。”刘潇虎供职的公益组织经常进行法律咨询和援助工作,他了解到此类案件能否胜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如卫生部等部委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浙江和上海等地也出台了地方性的相关规定。
“我想知道北京市卫生局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咨询者们提供帮助。”刘潇虎登录北京市卫生局官方网站查询,没有找到。
今年1月9日,刘潇虎分别向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卫生局申请公开“关于医院等在为用人单位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并要求邮件回复。北京市政府很快给予回复,让其与北京市卫生局联系。刘潇虎将回复转发给了北京市卫生局,并在邮件中注明“请您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然而,北京市卫生局在15个工作日内没给我任何回复,这让我很失望。”刘潇虎说。
按照《条例》规定,刘潇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因为错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他于4月28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件事,作为一个无头案,谁是谁非言人人殊。与刘潇虎寻求司法救济相比,被称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黄友俭、邓松柏起诉湖南省汝城县政府的过程历经更多曲折。有报道称,5月4日,他们将起诉材料寄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一年来由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案件中,引起讼诉的多是行政机关压根儿不回复或以“信息不存在”、“保密”为由不予公开。上海市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显示,2008年该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仅六成申请得到回复。据媒体披露,在拒绝公众申请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为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
据了解,这一情况已经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制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的工作。正在制定中的司法解释将就信息公开受案范围、被告的资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
行政机关首次大考,有的交了白卷
“在《条例》实施后不算长的时间内启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侧面说明了《条例》自身存在缺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条例》起草专家组负责人,他关注了一年来每个与《条例》实施相关的事件。
作为规范我国政务公开的首个法规,《条例》确立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年报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这个制度比执法检查更有效,将《条例》执行情况置于全体人民的监督之下。”周汉华说。
记者注意到,作为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国办)于3月3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公开的主要形式、制度建设情况、指导培训情况4部分。
年报显示,《条例》实施后,国办主动公开了8类信息,年报特别提及了重大工作部署情况,对汶川大地震、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处置“三鹿”奶粉事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详细介绍。
周汉华把今年行政机关公布的年报比喻为“首次大考交卷”。他认为,根据公布情况,年报大致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未能按时公布年报,等于交了白卷;第二类是虽然按时公布了年报,但是应付了事,年报缺乏实质内容;第三类是不但按时公布了年报,而且年报信息比较丰富,如上海市、福建省等。
记者在上海市2008年年报中发现,这一年报对《条例》中规定的6项内容做了具体论述,详细公布了市级机关和区县政府的信息公开情况,绘制了多幅图表,一目了然。相比之下,一些省级政府的年报交了白卷或者只有千把字,仅仅公布了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情况。
“阳光法案”亟须完善
采访中,许多参加过《条例》调研起草的专家学者向本报记者表示,《条例》实施一年来的实践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一具有破冰意义的法规来之不易,但有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疑难点,亟须完善。
如《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种提法过于笼统,很容易成为一个大口袋,行政机关只要遇到不愿意对公民公开的信息,就可以往里面装。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历。打这类官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他多次希望通过环保部门获取这类报告,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政府批文可以给,但是报告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公开。”依据就是《条例》第14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这条规定太抽象,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的借口。”王灿发认为,《条例》的宗旨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例外情况是少数。因此,需要有详细的排除条款,详细界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项目,不在这些范围、项目之内,都应当公开。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