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
星期

“明星知情共犯”听起来很美

宋桂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7    [打印] [关闭]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谈及明星代言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明星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新华网5月26日)

    再过几天,《食品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作为被公众解读透了的“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或将兑现为现实。如果仅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上,小概率的侵权赔偿,未必能让明星代言更为谨慎、悉心。于是,有人提出了刑事上的“共犯”一说。“明星明知有假仍代言假药劣药将作为共犯处理”,这个说法实际上很让人纠结。《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明星要成为假药劣药的“共犯”,绕不开“知道”这一前提。

    可明星天然具有“不知道”的优势:一者,明星毕竟与商家不在同一利益集团,他们只是以自己的“商誉”去兑现广告价值,在知情权上未必比消费者高明,既然“知道”了还有可能获刑,不如直接“不知道”;二者,“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司法机关来举证,除非明星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不然,举证其“知道”内幕的难度肯定不小。

    一念及此,众生失望。明星们肯定想不通:自己只不过摆摆POSE、卖卖嗲,怎么什么事情都扯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上来?为什么公众总是和明星代言有着血海深仇?搞清这个问题,须明白两点:一是我国不少明星的确是赚了不该赚的钱。譬如在美国,药品广告很少,医疗广告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广告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欧盟干脆不允许药品做广告,英国允许药品做广告,但不允许社会名人出现在药品广告里。我国在这一块儿过于“开放”,公众关注一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是在虚假广告这个问题上,往往“一个虚假广告倒下去,无数个虚假广告站起来”。《广告法》有用吗?有关部门的禁令能有多大作用?乱象丛生时,明星自然成为关注焦点。在我们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束手无策时,所谓监管或广告发布制作者自律、他律听得耳朵起了老茧时,忽然新法拎出了“明星责任”,民意自然乐于积极跟进。

    其实,即便把假药劣药的虚假广告主演全罚到火星上去,也解决不了假冒伪劣商品及虚假广告的泛滥。罪刑法定,有多大权利,就得承担多大责任。但如果在虚假广告问题上只对明星代言热情高涨,体制机制不能事前规制,只事后惩戒,恐怕难以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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