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要对穷人的住房保障有所贡献
应该说,上述做法是符合税收成长规律的。任何一项税收都不宜一下子就“全面实施”;任何一项必将成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调整公民财富分配格局的税收,也都不宜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必须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收入水平及税负感受的平衡。
商业用房纯粹是一种经营性物业,而普通住宅物业是支出性或跌价性消费。将商业用房作为物业税的“起点”,不但利于物业税的平稳过渡,还体现了税收必须遵循的平衡性。而作为普通百姓,我更关注物业税可能给老百姓带来的实际影响。目前,财政部、住建部等部门,已在就如何评估不动产、物业税起征点等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评估方式不科学,物业税起征点不能体现公平性和正义性,必将伤及贫困群体的利益,从而失道寡助。
据了解,目前一些物业税运行得较好的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较为合理的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财产不征税。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就有五个价值种类,每升高一档,税率就相应增加,对低于14万澳元的价值不征税。加拿大温哥华不动产评估方式较为科学和人性化:对房地产每年评估一次,由政府主持,费用由政府负责。依据评估总价值征收地税,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业性等不同用途的地产,地税也各不相同。对自居、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优惠30%~50%。此外,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显然,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一项好的税收政策,不但要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做出贡献,更要发挥其调节社会财富差距的杠杆作用。我国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时期,由于忽视甚至否定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片面强调“简化税制”,历史教训值得警惕。为此,我国此次的物业税,必须对平衡我国贫富差距体现出应有功能——国家实施物业税的同时,必须将其一定比例纳入改善穷人的住房条件等上。报道显示,温哥华地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物业税收入,约占总财政收入的58.4%,而温哥华的物业税收入相当部分是用于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的。
目前,我国已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将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除此之外,主要靠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等,来补足廉租房保障资金。显然,这些融资渠道过于狭窄。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将物业税的部分资金用来确保贫苦居民的住房问题,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事实上,作为具有调节财富功能的物业税,理应起到“第二次分配”(相对第一次分配机制而言)的调节功能。也只有这样,物业税才不会沦为促使“马太效应”加速出现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