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弱鼠强:环保官员举报的囚徒困境
如果一个普通公民向上反映污染企业的危害,那叫举报;一个环保局党组书记本身就有权查处污染企业,即使他没有相关权限,也可以向他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那叫“汇报”,本无所谓“举报”污染企业的说法。然而,江苏省仪征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侯宜中,他的的确确是在“举报”污染企业,因为他是越级的,他的举报信遍及扬州环保局、监察局,到江苏省环保厅、省委省政府,直到环境保护部。这种“举报”,很容易让人想起那些遭受地方保护无力执行而向人大上访的法官。
侯宜中“举报”,并不是他怕得罪人,不敢行使自身权力。仪征市环保局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仅2007年至2008年间,“优士化学”就因直排有毒有害污水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等原因,被多次罚款。瑞祥化工也多次受罚。并且,2003年“瑞祥化工”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就上马致畸、致癌、致突变的苯胺、环氧氯丙烷等项目,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都介入制止,不过,“瑞祥化工”仍然建成投产。
很难想象,一个企业可以无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存在,甚至是省级环保部门的存在,对抗政府执法的罪名,不是一个普通企业所能承受的。污染企业的肆无忌惮,背后有没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伞?理解当下的官场环境,就不难得出判断。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是衡量官员政绩最直观和最有力的指标。一个污染企业的上马,虽然会对周围民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却可以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官员权衡的结果,往往是追求增长放弃环保。而环保部门通常只是地方政府的下属部门,政府所下的命令,环保部门当然要执行,所以,环保局党组书记表面有权力,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如果要严格执法,只能靠举报、上访了。
在环保问题上,光靠强化环保部门的权力是无济于事的。环保事业的推进,核心问题在于,必须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衡。在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政府不能指使下属部门做违法的事情,更不能制止下级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执法,任何政府部门是为了服从法律而服从行政管理的,而不是政府领导的附庸。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权力的制衡和权利的制衡,比如民众的代议机关——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司法机关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利制衡包括,民众可以依法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领导,舆论和媒体可以对政府的执法行为进行持续不断的关注和批评。环保部门生活在一个权力能得到制衡的环境下,其执法行为才不会受到不当干扰。同时,其自身的执法行为也受到应有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