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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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影响司法公正吗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杨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3    [打印] [关闭]
    “台上的法官全是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学生,这样判决公正性能让人信服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其博客中披露: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庭审中,法官全是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学生。随着何兵博客文章点击率的上升,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与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利害关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博客曝“第三方律师和法官是师生”

    据报道,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传票显示,当天审理该案的是法官丁建明、戴宜、马莺,其中丁建明是审判长,戴宜为主审法官,马莺是审判员。第三人嘉馨(苏州)房地产公司代理人李小伟是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另一个身份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讲述,他作为原告代表人当庭指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均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是第三人诉讼律师李小伟的学生,应予以回避,并当庭递交了回避申请书。但法院经研究后认为,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案件继续审理。不久,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有媒体核实,在苏州从事法律工作的大都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李小伟、丁建明、戴宜和马莺都是该院学生,在一张1998届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的毕业纪念合影照上,作为老师的李小伟与作为学生的戴宜同时出现在照片上,而马莺则出现在2000届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合影照上。苏州大学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证明,1998届、2000届的本科毕业生应该都听过李小伟教授的知识产权课。

    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表示,嘉湖阁的业主们有理由质疑第三人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法学教师兼职当律师会影响司法公正?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应当禁止法学教师兼职当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蔡从云律师认为,在法学教师可以兼职当律师的制度下,不仅会出现法官是律师的学生的情况,法院的领导也可能是律师的学生,那么,就更可能影响审判的公证性了。“很多法学教师都打着这个牌子揽生意。”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就曾在其博客上撰文《凭什么允许法学教授当律师?》,认为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当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公正司法的不正当干预。文章称,“法学教授本来就是培养法律人才的,这些法律人才有的就当了法官。如果允许教授当兼职律师,在师生关系的无形作用之下,法官怎么能做到公平判案?”

    吴越说,“尽管我们说医学教授可以当兼职医师,经济学教授可以兼职企业老总,科技教授可以兼任工程师,但是,法学教授兼任律师真的是值得深思的,这是因为其中存在着利益关联。即使允许法学教授当兼职律师,也应当禁止法学教授从事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身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周泽就此问题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的公正性取决于法官,而不取决于律师。回避制度可以解决师生关系可能导致的司法不公正,没必要限制教授兼职律师。他表示,他做老师的时间不长,其学生没有从事审判工作的,如果有,他会自动申请回避。

    周泽认为,目前的问题在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合理,应该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如果法院决定不需回避,可向上级法院要求回避,而不是由本级法院复议。就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周泽认为,“从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考虑,司法人员在当事人已经提出回避申请、明显对其能否公正审判表示怀疑的情况下,应该回避。否则,法院即使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也难以得到当事人的尊重,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

    而提出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也认为,教研人员兼职做律师的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完善回避制度,而不必“因噎废食”,反对教师兼职做律师。而何兵在此案中,正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

    但吴越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法学院教授尤其是一些资深教授,还是能够影响司法的。“资深教授们名气大,有些人就利用这一点,让这些名教授去说服自己当年的学生,即现在的法官改变他的裁判立场。”

    法学教师兼职律师是“不务正业”?

    吴越认为,允许法学教师当兼职律师,实际上等于怂恿他们不务正业。“现在有少数法学教师,除了上课之外,基本上不做学问,大部分时间都用于打官司去了。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

    有人在网上对此回应说,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不仅仅有“阳春白雪”的法律理论,更重要的,是要有贴近现实的法律实践。“很难想象,一位从来没有参与过法院庭审的人,可以很好地教学生诉讼技巧。以一个实证调查者的身份进入诉讼,也不能代替作为兼职律师所获得的丰富亲身体验。因此,通过从事兼职律师来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性,既是可能也是必要的。”

    律师蔡从云觉得,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打官司,法学院的教师们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法学研究方面,既当教师又当律师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也不符合律师行业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律师和法学教师是很不同的职业,律师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一年的实习,而很多去当律师的法学教师有经过职业培训吗?”蔡律师觉得,法学教师从事司法实践相对较少,很多时候是从理论出发,并不一定适合实际案件。所以很多案件中,律师和法学教师的观点不同,导致很多简单的案子变复杂。“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操作层面上太复杂了,其实越单纯越容易解决问题。法学教师当律师,有点不伦不类。”蔡律师说。

    即将毕业的武汉某高校法学院学生小凌不太希望老师出去当兼职律师,他觉得会影响教学质量。“我更倾向于德国的律师制度。”小凌说。德国的律师制度跟我国相反,它规定律师可以到大学兼职做名誉教授,而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不能兼职做律师。

    但杭州某高校法律系大三女生小杜却赞成老师兼职当律师。她说:“律师是个实务型的工作,接触面很广,上课时老师可以运用他实践操作中的经验,比单纯讲书面内容有趣多了!学生也更容易接受。”

    “一个法学院的教授,他不懂实务怎么教书育人?纸上谈兵是教不出什么名堂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是律师兼职制度的支持者,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影响司法公正性或者影响教学质量都不是反对兼职制度的理由。

    顾永忠说,他之所以离开学校去当了10年律师,就是因为觉得自己的实务经验不足,无法教给学生真正有用的知识。“我当了10年律师之后,再回学校教书,就觉得得心应手。”

    “我一年只接一两个案子,甚至一个也不接,这怎么会影响教学质量呢?”顾教授表示,老师完成教学任务是学校管理的,对教学的态度,关键也在于教授本人。

    还有人举例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允许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教授兼职律师在美国很普遍。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也是美国最有名的律师之一,因为成功办理辛普森案、泰森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和美国总统大选案等著名案件而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而在我国,一些著名的法学教授,例如北京大学的姜明安、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卫东等人,都是有着丰富经验的兼职律师,这对他们的教学是有促进的。

    吴越称,教授是否适宜当兼职律师,这个的确不能一概而论。他本人也有一本兼职的律师执业执照,也曾经打过几个小官司。的确,教授当兼职律师有其好处,例如积累经验,为教学科研服务等。但他依然认为,在我国,教授当兼职律师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吴越认为,美国大多数大学是私立大学,私立大学的教授兼职当律师,这是大学的内部事务,不关国家立法的事。我国的大学绝大部分是公立大学,无论是刚刚出道的助教,还是赫赫有名的教授、博导,都是在领取国家工资,如果允许教授们去做兼职律师,的确存在利益冲突与身份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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