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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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物业税须经人大立法

梁发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3    [打印] [关闭]
    据报道,日前国务院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物业税国外是有征收的,但是,在国内,要征物业税,要有几个前提。

    一是对于多如牛毛的房地产税收和费进行清理归并,不然,物业税的开征,既有重复收税的情况,也大大加重了房主的负担。

    二是中国人整体税负偏重,因为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使人们感受不到这种沉重,其实老百姓在每件商品中都为国家纳税。如果不从整体上降低整个税负,那么,开征物业税就会使税负更加沉重。所以,开征作为直接税的物业税的前提是,对于间接税要有大幅的减税力度。

    三是,税收是对人们正当财产权的侵害,对于人们的财产权利有伤害性,因此,开征新税必须征得纳税人,也就是人民大众的同意。而在代议制国家中,每个人的同意事实上难以操作,但是让他们的代表在议会进行讨论辩论,同意并立法,这是现代国家的常规做法。

    早在相当于中国的南宋时期,英国贵族就强迫英王签订《大宪章》,要求国王非经贵族同意不得征税。后来因为国王查理一世擅自决定开征新税,受到议会反对,国王挑起内战,结果失败后被处死。这就是英国革命。而美国革命的起因,则是英国要在作为它的殖民地的北美实行新税,却又没有召集北美的纳税人代表进行讨论,于是革命兴起,结果导致美国的独立。

    因此,现代的民主宪政国家,在征税方面,无不实行这么几个原则:一是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二是无赞同不纳税的原则,三是税收法定的原则。代表参与讨论,最后表示同意,就形成法律。征税必须根据议会的法律规定。没有议会制定的法律,谁也不能征税。税收立法表明的就是纳税人及其代表的同意。

    现在,物业税的开征好像已经箭在弦上,但非常重要的是,人大似乎没有讨论过这事。在中国,人大就是代议机关,开征新税必须由人大代表讨论,由人大立法。虽然以前的各种税收多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作依据的,但是,事关所有人利益的所得税是人大立法,而事关更多人利益的物业税,也理应由人大立法。

    中国的《立法法》也规定,给公民设定义务,需要制定法律。开征新税给人民课加了严重的义务,所以,只有法律才有此资格;而制定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权,这种权力并不能由政府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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