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星期

居民楼里开公司不能仅由政府说了算

王学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3    [打印] [关闭]
    6月1日上午,杭州星河明苑发生一起火灾,系由租住在此的杭州长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燃放烟花爆竹(庆祝开业)引起的,所幸消防人员扑救及时,没造成人员伤亡。此事引发了小区居民的广泛质疑:居民楼里为什么能开公司。最近,因居民楼里开公司引发的投诉在不断上升,如杭州九莲社区,此类投诉占居民日投诉的一半。据悉,该小区居民4000多户,却有400多家公司企业,其中100多家就蜗居在居民楼里。此外,施家花园小区里的联锦大厦B座共72户,80%都是开公司的;嘉汇大厦1号楼,则有15%的房屋都成了公司驻地。(6月2日《今日早报》)

    住宅商用现象各地多有,加上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公司为省租赁费,纷纷入驻小区居民楼。宁波更是出台政策,鼓励公司入驻小区,名为“为资金不足的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

    住宅商用现象由于争议较大,早在2005年,广州市工商局就颁布了“住宅禁商令”。2006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件:暂停为所有登记地址是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理由是“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内利用住宅用房开办公司也属于非法。而宁波市的做法比较另类,所以《意见》刚颁布就遭致多方质疑。毕竟住宅商用存在太多的问题,诸如噪音扰民、环境污染、安全感降低、存在火灾隐患等。工商部门承诺为创业者谋福祉,决不能以牺牲居民的安宁和安全为代价。如此次火灾事件就及时地给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假如住宅商用合法化,在如今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肯定会有大量的公司开到居民楼里来,如处置不当,将会使原来的问题矛盾越发尖锐和突出,居民的人身安全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居民楼里能否开公司,不能由公司说了算,甚至也不能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而应该由业主说了算。《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此,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孔建祥律师这样解释,“也就是说,一个单元楼,甚至一幢楼里(具体多大范围,视实际情况而定),有一户居民不同意,就不能开。叫‘一票否决制’。”我同意此解释。

    概言之,业主花钱买了小区住宅,不仅拥有了不动产的私有权也即物权,而且还拥有在此享受安静、安全、不受他人干扰等其他权利,而公司的入驻必定会损及业主的此类权利,因此说,居民楼里能否开公司,最终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只有在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入驻,否则就不行。这是在个体权利不断得到肯定和张扬的时代里必须恪守的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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