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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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可否为捐肾囚犯打开大门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3    [打印] [关闭]
    河南邓州32岁的马启长身患尿毒症必须换肾,尚在湖北服刑的哥哥与他配型成功。但马家的申请,被监狱方以没有法规支持为由回绝。日前,监狱管理局已将情况上报司法部,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不过,湖北省司法厅有关人士表示,获批的可能性非常渺茫。(《长江商报》6月2日)

    在没有得到司法部的正式批复之前,任何说法都只是一种分析和猜测。关键的问题是,从法律和伦理上讲,监狱该不该为捐肾救弟的囚犯打开大门。

    从法律依据看,我国的监狱法并没有涉及此类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未涉及囚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器官捐献问题。有人说,马家所面临的这种情况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进行手术是完全可行的。固然从私权的角度衡量,法无禁止即可为,似乎哥哥自愿无偿为弟弟捐肾的行为没有法律障碍。但不要忘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患者的哥哥并非自由之身,他是一名囚犯,正在接受劳动改造。具体来说,患者哥哥与监狱之间是一种教育改造和日常管理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监狱是行使国家刑罚执行权的机关。而对国家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这表明监狱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囚犯为弟弟捐肾,是有充分理由的。特别在国家监狱管理局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为慎重起见专门向司法部进行请示,从实体到程序都没有问题。

    人命关天,病入膏肓的弟弟继续生存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身为囚犯的哥哥捐肾上了,而这恰恰需要跨过一道行政许可的玻璃门。如果这道玻璃门不能如愿打开,哥哥和弟弟将只能阴阳两隔了。这就要求我们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社会基本伦理的角度来进行认真考量,看许可囚犯捐肾救弟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否能够助益社会。在我看来,允许囚犯哥哥捐肾救弟弟,为救人一命打开监狱大门,既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精神,也符合我国劳动改造的基本宗旨,当然更符合我国社会的基本伦理。相信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会远远大于其带来的风险及监狱可能付出的经济代价。

    且不说“人情无外乎法律,法律无外乎人情”,即使从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看,允许囚犯捐肾救弟弟也不违背其设定的改造目标。我国监狱法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还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纵观整部监狱法的基本思路,无非是通过劳动和教育唤醒囚犯已经泯灭的人性,让他们重新回到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珍惜亲情,具有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轨道上来。而囚犯毫不犹豫地自愿捐肾给弟弟,表明该囚犯还有基本人性,还珍惜和看重亲情,这比任何其他方面的积极表现都更能检验教育改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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