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干部不得官复原职”值得提倡
我很赞赏这个规定,因为它以刚性和操作性强,杜绝了当前干部问责中的形式主义,也使干部能够真正感受到问责的压力。
按照党纪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免职本不是一种处分形式,它是有关党组织或干部管理机构对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问题的干部,免去其现任职务的一种处置手段。但也正是因为免职并非法定处分形式,它近年来逐渐异化为一种问责上的形式主义,有的时候甚至变成了蒙骗公众的障眼法。
比如,去年5月四川地震后全国哀悼日期间,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组织公款旅游被免职,但随后又被任命为威海市工商局长。对此,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不违反规定。
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以至有媒体戏谑地评论说:“有一种免职叫官复原职。”从常理和事实来说,却让人难以接受。因为,被免职的官员,往往存在工作或生活上的严重问题,如果仅仅以一时的免职来搪塞责任,就有愚弄公众之嫌。
免职处理形式化,一方面源于其貌似处分——在部分不甚了解干部管理规定的民众看来,免职和撤职无异;另一方面源于问责的虚化,有关部门迫于舆论压力,给责任人以免职的“严肃处理”以平众怒。
从免职这一处理方式的源头来看,它本是干部管理机构在对干部作出正式处分之前,为了避免被处分人继续占据官位妨碍调查,或者继续为害而先作出的暂时决定。干部被免职之后,经调查程序,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且通常而言,正式的处分应当在撤职以上。
现在,一些免职不仅没有导致正式处分,反倒成了欺骗民众的摆设和包庇、纵容官员的方式,这就难免让民众心生不满。一面是民众和舆论对这种形式主义的痛批,一面是被免职官员毫无顾忌的复出——此种社会现实之下,湖南娄底的前述规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它明确规定干部被免职后只能降级使用,避免了免职的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