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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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不再向餐饮企业收旅游促销费

本报记者 张文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5    [打印] [关闭]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该《意见》明确规定,从6月1日起,取消向餐饮单位收取企业旅游促销费,禁止向经营者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坚决制止以收费为目的的乱评比、乱授牌行为。

    近年来,由于各种税费偏高等原因,使云南省的饭店和餐饮企业承担了许多重负,不少企业生存环境恶劣,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见本报2009年2月13日报道《税费偏高困扰云南饭店业发展》)。“今年1月1日起执行了燃料费改税,但90%以上的餐饮企业都在使用柴油灶,每用1升油就烧了0.8元的燃料税。我自己的4家企业一年要用600吨柴油,一年就要交53万元燃料税,这对餐饮企业很不公平。”昆明市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会长、新世界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宪荣说。

    张宪荣告诉记者,虽然环保、商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都从上到下出台过促进餐饮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由于信息很不对称,行政部门很难了解企业的真实疾苦,企业又得不到也难以解读相关文件,所以这些政策都一直沉睡着没有发挥作用。

    云南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艾军也认为:“云南餐饮业99%以上属于非公企业,从业人员90%为农民工,餐饮业整体发展水平与国内发达省区有较大差距,餐饮业发展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为餐饮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些政策包括,规范和减免餐饮业行政收费,从今年6月1日起,取消向餐饮单位收取企业旅游促销费,适当减免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证可在省内跨州(市)使用,对已取得餐饮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且连续在餐饮业工作的人员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合理放宽对美食街(城)、省级50强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规定;为餐饮企业运输和消费者停车提供便利;利用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平台,每年提供1500~2000个见习岗位,为餐饮企业选人用人和个人创业搭建平台。从7月1日起,全面实行餐饮企业水电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并对餐饮业实行税收优惠,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征税条件的,实行核定定额征税。

    另外,2009年至2012年,每年将从云南省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餐饮业发展,主要用于培育餐饮龙头企业,建设星级美食名店,打造美食名城、名县、名镇、名街,研发特色菜品,支持餐饮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实施滇菜品牌工程。

    此外,《意见》还鼓励餐饮业和行业协会就经典云南地方代表菜品制作工艺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并对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单位和传承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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