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
星期

明知台风将至仍要组织出游
这家旅游社输了官司

顾建国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5    [打印] [关闭]
    气象预报发布台风警报后,旅游社仍按原计划出游,致使游客因行程受阻自行返程。引发纠纷后,游客王先生将上海华东旅游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社)告上法院,要求该社承担违约责任。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游社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元,同时赔偿返程费640元。

    去年9月11日,王先生与上海华东旅游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该社组织王先生等4人赴岱山两天一夜游,王先生为此支付4人团费总计人民币2008元。

    出发前一天,王先生获悉气象部门发布了台风警报,与旅游社电话联系,询问行程是否有变,旅游社经与船务公司联系后答复王先生航船照开,行程不变。

    王先生等人出游当天下午,旅游社接到通知,第二天下午由岱山回上海的全部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旅游社导游当即建议游客搭乘长途汽车返回上海,并取消次日游程,同意返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王先生等4人于9月14日早晨经由杭州乘车返沪,4人共花费路费640元。

    由于台风的原因未能完成全程旅游,旅游社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将该社告上法院。

    旅游社认为未能完成行程是由于天气因素导致的,属不可抗力,出游当天,旅游社也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社对王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出游前,气象部门就发布了台风警报,双方均有义务随时了解和评估台风对旅游合同将来实际履行会产生的影响。华东旅游社作为专业的旅游社,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天气变化情况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取消合同或建议延期出游等妥善措施。旅游社仍组织王先生等人出游,明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确定损失方面,应综合双方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各种费用以及旅游社的利润等诸多要素予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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