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装过滤软件的“家长制”善意
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有责任感固然是好事,但也要讲究程序正义。笔者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有两点担忧,一是花4000万元购买这么一款软件,经过了怎样的预算审批,招投标过程?其实,这款软件的过滤功能并非稀罕之物,很多免费的杀毒软件都能做到,对比之下,不禁想问,政府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程序上是否缺少了公开论证,征求纳税人意见等环节?4000万不是小数目,笔者希望这笔交易的过程能公开透明。
二是这样的《通知》是否有法律依据,哪部法律赋予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拥有这种权力?
从世界各国来看,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大多只是提倡、推广过滤软件,而不是强制必须预装,比如日本,要求普及过滤软件的力度很大,但并没有因此走极端,由某某部门指定一款必须预装的过滤软件。
笔者并不反对使用过滤软件,毕竟,过滤软件和间谍软件、监控软件不同,安装了绿坝,不等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这个软件,时刻监控用户的一举一动,不等于有关部门可以刻意压制百姓自由上网。实际上,过滤与否的权利还是应该掌握在使用者手中。即便绿坝有万般好,有关部门也不应该强制全国都安装。正如我们不能因为3G手机优点很多,就可以强制所有用户以后必须买3G手机一样。退一步说,即使免费赠送3G手机,也应该尊重大众不接受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提倡普及过滤软件,也可以在其下属部门率先推行使用过滤软件,但这种权力不能强制性地进入百姓私生活之中,无论其初衷是多么良好,都不应该随意强制。公权如果一定要干预百姓的私生活,那么,就应该由法律授权。换言之,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强制权力,下发《通知》强制预装的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行为。
1998年美国出台《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六个月的监禁,以及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由于颇具争议,这部法律并未执行。2009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法违宪,未来将不再有效(中新网1月22日)。笔者以为,如果某部门的一项强制规定没有法律授权,其合法性就大可质疑。
其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毫无必要采取这种极端方式推行过滤软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下载的方式,让公民自己选择是否使用这款过滤软件。美国公民权利联盟在《儿童在线保护法案》被判违宪后说出的一番话,对我们有启发意义——民众能看什么东西,不应该由政府说了算,那些属于个人决定,应该由个人和他们的家庭来决定。从这个角度看,政府部门的善意不能伤害民众选择的自由,否则就会异化为不民主的“家长制”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