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类比的陷阱和反问的诱惑
力挺两案属正当防卫者,有两个逻辑听起来似乎很合情合理,很有常识上的诱惑性和说服力,但如果坚守法律理性和严格尊重法条,会意识到这两个逻辑的合情理而不合法理,只能在网络跟帖中发泄一下情绪。
一种是类比的逻辑,将被刺死者的错误和罪过与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的条文进行类比,来证明这也属于正当防卫。他们知道,如果纯粹从正当防卫的法条和要件来看,将张剑和邓玉娇的杀人说成正当防卫非常牵强。因为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从张、邓两人当时的情境来看,杀人显然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避免被伤害并没有必要置人于死地。他们知道按“一般情况”说不通,于是转向作为特殊情况的“无过当防卫”,因为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无论是张剑面对的暴力拆迁,还是邓玉娇面临的“强迫提供异性陪浴服务”,都不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于是许多人使用了类比逻辑,暴力拆迁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并对生命构成威胁,跟行凶杀人或抢劫有什么区别呢,这种公然的施暴甚至比杀人和抢劫还要严重。“强迫提供异性陪浴服务”跟强奸有什么区别呢,陪浴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发生性行为。自愿异性陪浴属于色情服务,而强迫提供这种服务不就跟强奸一样了?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法律其实最忌讳的就是这种类比。成文法国家特别强调严格尊重明文法条的字面意思,法律说是什么就是什么,罪刑法定,反对进行类比。
从常人经验来看,许多暴力拆迁其性质也许比杀人和抢劫更严重。暴力威胁到生命,拆迁无异于抢劫——可“就是”也罢,“无异于”也罢,纯粹是一种带着感情色彩的道德和文学描述。暴力拆迁就是暴力拆迁,杀人抢劫就是杀人抢劫;强奸就是强奸,与“强迫提供异性陪浴”相比,这是法律上两种不同的罪行——必须严格尊重法条字面的意思,而不能根据我们的道德联想和经验想象进行法律上的类比。法条必须是明确的,可以随意类比的话就跟暴政差不多了,自由衡平和裁量的法官就成了专制君主。同样,正当防卫条文中所言的“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有严格的法律要件,不是什么犯罪都可以类比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是什么行为都可以解释为正当防卫。
另一种很有诱惑力的逻辑是进行反问,用设身处地式的反问,把反对者推上一种难以拒绝的境地:如果当你或你的家人遭遇肆无忌惮的暴力拆迁时,你能够理性地计算怎样才是“不超过防卫的限度”吗?如果邓玉娇是你的妻子或女儿,当她面临一个淫官亢奋的性侵犯,愤起反抗刺死淫官时,你会冷静地说这是防卫过当吗?这种把人推入具体情境、逼人设身处地考虑的道德绑架,听起来很有诱惑力。是的,陷入具体情境中的人很难保持理性和冷静,我们向来喜欢美化这种血性,以有血性为荣,视忍气吞声为懦弱和耻辱,没人愿意承认自己愿当缩头乌龟。其实,法律不是无情物,本就是设身处地、融合共通理性的造物,为了避免情绪暴君操纵正义,所以公众通过社会契约,认同将正义交由法律裁决而不是某种情绪。那种貌似很有感召力的反问,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情绪罢了,法官必须站在公正旁观者的位置上去判案,而不能设身处地地把自己假想为一个被强者欺凌的、受压迫的弱者。
对这种反问的逻辑我同样可以反问,如果你是被张剑和邓玉娇刺杀者的家人,如果你是刀下之鬼,你还会赞成这是正当防卫吗?换一种利益立场,换一个身份,观点会完全不同,这样的设想其实是没有原则的。法律判断不能为某一个人设身处地,而要为每个当事人设身处地,那就是一种抽象的正义。
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事关人命,事关这个社会的秩序,甚至事关整个法律秩序,因为防卫与报复的界限很难把握,很容易演化为一种正当的血腥报复。如果凭着一种情绪冲动去理解正当防卫,轻易将某种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社会就很容易被引导到一个人人互相为敌、动辄索命、动辄持刀相向的野蛮丛林中。所以,任何一个社会对正当防卫都是非常谨慎的,对其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定。严谨的法律,拒绝那种轻薄的类比和煽动仇恨的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