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怀揣法律词典索赔很难
作为一位普通消费者,我举双手赞成对消法进行大修,毕竟它在15年后方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同时我也担心,当消费者面对这部新修的消法时,一看到那么多拗口甚至是生僻的名词后,会不会退却三尺——我应该把手中的商品,当做“生存型消费品”,还是当做“享受型消费品”?
新修的消法,从各类物质商品的索赔再到精神商品的索赔,当然是对消费者更高层次的维权,也是更高层次的社会文明,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如不坚持“通俗易行”、“立等可判”这两大原则,就有可能无法帮助消费者以最低的成本,打赢索赔官司。
如专家们建议设置的“冷静期”制度,实际上就是允许消费者有反悔的权利,毕竟在房子、车子等大宗财产性商品面前,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商家退货,这也是国际惯例中被允许的购物常识。那么,基于这样通俗的原则,参与修法的专家们,能不能设置一个比“冷静期”更简化、更能理解一点的词语,来保护好消费者的“退货权”?
再如,被许多消费者斥之为“霸王条款”的12点退房条款,酒店经营者往往以保护“整理卫生需要时间”为由,设置出企业一厢情愿的内控制度,并认为“延迟退房”将会给下一拨儿客人带来不便。对于这种狡辩的行规,如在新修消法中不能设置明明白白的时间截止窗口,同样会出现法律与“内部规定”间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屡告屡败。
当下,网上购物、电视直销购物等难以监管的商品交易越来越多。如果法律不能在条文上“简化”它的文义。那么,即便出台多么好的法律条款,也会让人钻空子,打出一场场“磨破嘴皮难见效”的官司。
其实,一部好的消法,除了立法者要秉承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降低消费者的举证成本负担外,关键还要提高消费者的索赔几率。毕竟消费者在人工、时间上,都无法承担更多的成本。而从法律的释义上看,即便是在普法程度较高的城市和人群里,也无法要求那些消费者能把好格式合同的准入关,并在预防性审查上,当一名专家、学者型的“专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
要知道,消费关系既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也是非常通俗的交易主体。如设置更多的消费梯级和过于专业化的名词,除了有可能造成交易混乱外,也很可能在一些拗口、生僻的名词面前,难以界定商品的质量和争议关系,从而引发消法陷入法律履行过程中的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