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
星期

技术问题为何成了体制矛盾

一个民营企业陷入的投资困局
王雪迎 廖雪丽 本报记者 刘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13    [打印] [关闭]

    政出多门,“路”起纷争

    “路,路,路,如果不是因为使用水库公路,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石灰石矿连续几月未开工,眼看着几千万元的投入就要打水漂,李世军常常烦躁不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丰富的煤炭、矿产资源,吸引着大批前来投资的商人,老哈密人李世军也是其中一个。

    2005年9月,李世军与哥哥李世春在距离榆树沟水库北面两公里处发现了一处品位较高的石灰石矿,并注册成立了哈密振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统称振源矿业)。

    在榆树沟开矿,周围毗邻哈密地区重点水利建设工程榆树沟水库,李世军两兄弟知道,水库是个绕不去的弯。

    “开石灰石矿,前期投资巨大,因此投资非常谨慎,就害怕一不小心打了水漂。对这个矿,我咨询了所有相关的部门,办理了需要办的所有手续”,李世军说自己生怕漏掉任何一个关节。

    兄弟俩前期调研,并开始与榆树沟水库管理处(现更名为榆树沟水库管理总站)联系,同年10月,作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的榆树沟水库管理处经过调研,向哈密地区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写明:

    “我处经实地勘察,经专家论证,此矿点距离水库2公里,修建盘山公路及开采对水库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开采。”

    同时,李世军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流程规定,邀请了专业的勘察设计研究院对石灰石矿安全设施设计作安全审查报告,其中矿山爆破对榆树沟水库大坝的影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报告中做了专门测量计算,结论为:石灰石矿到榆树沟水库的直线距离为1000米,远远大于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计算的爆破震动安全允许距离,在石灰石矿采用中深孔爆破产生的振动对榆树沟水库大坝无影响。

    2007年7月,哈密地区安监局对榆树沟石灰石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进行批复,指出该矿《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等资料符合相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

    为借用榆树沟水库已修好的盘山公路,李世军两兄弟与哈密地区榆树沟水管处经过多次协商,于2006年11月共同签订协议书:

    水库管理处允许振源矿业在距离水库大坝1.1公里处另修至矿点的盘山公路,保证在修路期间严格控制爆破用药量,每次用药量不超过30公斤,保持水库公路畅通,并负责维护水库公路,每年给榆树沟水库管理处交纳管理费2万元。

    修建水库到矿点的盘山公路得到水库管理处的许可,顺利拿到采矿证,一切看来并无任何差池,李世军以为,日后的开矿之路必然会顺顺当当的。

    让他没想到的是,矿开了一年,就被叫停了。

    2008年7月14日,哈密地区水利局向地区信访局报送《关于停止榆树沟石灰石矿开矿、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意见》,提出必须停止在榆树沟水库保护区的一切开矿活动。

    哈密地区水利局局长王存禄称,要求停止开矿的理由是该矿未经同意在榆树沟水库大坝右坝肩山体实施爆破,距离水库直线距离不过300米,直接对水库大坝右坝肩稳定构成威胁。

    对于当日的爆破行动,李世军的解释是修路,由于修建的盘山路都是介于山体之间,有巨大的缝隙,为安全起见,他们爆破周围的岩石对缝隙进行填埋。李说,修路爆破的地方并不像王存禄局长说的只有300米,而是距离水库五六百米,且中间有山阻隔,并不对水库直接构成威胁。

    但王存禄说,爆破位置同时是一大片石灰石矿,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以修路为幌子,沿路开采石灰石。

    “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我们可以进行整改”,李世军没有想到的是,之前签订的使用水库道路的协议,怎么就突然间作废了?

    《意见》提出,榆树沟水库的上坝公路是水库大坝防汛抢险、安全保卫、运行管理的专用道路,矿石拉运车辆频繁占道运行,对水库大坝防汛抢险、安全保卫也会造成安全隐患,同时开矿活动形成的弃渣和生活垃圾也存在对水体污染的隐患。

    这个突然转变,让李世军感到茫然无措。

    他说,“作为投资者,自然考虑到投资与回报率的问题。企业在生产前,政府部门是否应该搭建平台,为投资者考虑周全。”

    “这边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合格证,有和榆树沟水库管理总站签订的协议,怎么同是政府单位的水利部门却不同意开矿?”

    李世军困惑了,都是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投资者,到底该听谁的?

    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善待民营企业

    3个月内,李世军的石灰石矿进行了停产整顿。

    2008年10月13日至19日,哈密市开展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在对非煤矿山检查时,哈密市安监局对长期停产的哈密振源矿业有限公司榆树沟石灰石矿进行开工复检,检查人员严把开工前的“两个前置关”,对该矿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严查,经查该矿符合条件,同意开工。

    今年3月,哈密地区水利局下发《关于对榆树沟水库管理总站落实清理库区开矿决定不力的处理意见》,其中提出,去年“十一”长假后,榆树沟水库管理总站置水利局党组决定于不顾,在没有上报水利局批准的情况下,我行我素,让外来企业继续通过上坝公路进行开矿,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损失。

    哈密地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地区水利局局长王存禄说,“根据我从事水利事业近40年的经验,参照国内外相同坝型,榆树沟水库1公里以内爆破将对水库有重大影响。因此,在水库1公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开矿。我作为榆树沟水库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水库责任巨大,绝不能发生对水库安全有影响的事!”

    王存禄说,2007年夏天,哈密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百年不遇的洪灾,损失巨大。新疆每年4月至8月是汛期,虽然现在水库水量少,但一遇到丰水期,水库3日内就会溢满,必须保证抗洪抢险道路24小时畅通。

    李世军说,水库至矿点的道路早在2008年10月之前就已修完,再也不会发生在水库保护区内施工的事,对于水库正常的防洪,企业自然非常支持,但地区水利局不能因此将企业拒之门外。

    对于那份振源矿业与榆树沟水库管理总站签订的使用水库道路的协议书,王存禄表示,榆树沟水管总站相关负责人签订此协议过程中,地区水利局毫不知情,协议当属无效。

    “不能因为我们犯了错,就把我们一棒子打死啊!”

    李世军说,如果要追根溯源,那最初为何给我发放采矿证?为何让我从水库公路通行?当初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为何不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平台,进行必要的协调?现在1000多万元投进去,进也不是,退也不是,这么大的损失,究竟由谁来负?

    王存禄说:“我对振源矿业的矿点从来都没有过问过,矿点距离水库两公里,为了支持水库的发展,我曾经给他提出建议,在榆树沟的西边有条沟,可以另外开一条道。”

    2009年3月25日,李世军接到榆树沟水库管理总站的停工通知,要求振源矿业立即停止在榆树沟水库范围内的开采活动,并在2009年3月25日前,将从事开矿的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全部清场。

    “为了投资开矿,我目前已经投入了1000万,至今血本无归。如果重新修一条路,意味着我还要再投入六七百万,作为一个民营企业,我哪还有那么多钱往里砸啊!”李世军说。

    “企业出了问题,政府部门该如何对待?是关心帮助,还是置之不理,看着它被拖垮?”

    一些企业的员工说,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真的为企业着想,在枯水期间,在不影响水库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让企业使用道路;而到了讯期,可以通知企业让道停产,这样就可以解决这个死结,给企业一条生路。

    据李世军说,在去年、前年连续两年的抗洪过程中,振源矿业主动让矿区的大型机械和工人协助水库管理总站参与抗洪抢险。

    “从去年10月石灰石矿开工后,我们持续给哈密地区天盛水泥厂、晋太冶炼有限公司、新工水泥厂等原料需求企业按照供货合同提供石灰石原料。如今,原料断供已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几家公司纷纷发来函件,要求续供原料,否则我们将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李世军说,“现在真是投诉无门,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

    与此同时,为了验证自己开采石灰石矿是否影响水库大坝的安全,李世军再次找到一家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4月26日,恰逢新疆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制作《走进哈密》特辑,在节目直播过程中,李世军拨入电话反映自己的情况,哈密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张文全在节目中表示,石灰石矿开采过程中爆破对榆树沟水库的影响仍需进一步调查。

    次日,李世军将《关于请求恢复已开采原料运输的报告》递送至张文全办公室,张文全在报告上批示:已开采的原料可以运销,待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再确定是否继续生产。

    曾参与榆树沟水库建设的一位水利部门专家说:“这原本只是一个技术问题,爆破有危险,那就采取措施将危险降低,或者找有资质的单位做整体安全评价,但目前的状况是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人愿意这样做,就自然而然上升到体制层面了!”

    拿着一纸批示的李世军焦急地等待了1个月,榆树沟水库管理总站仍然将上坝公路大门紧锁,不准除水利部门车辆之外的任何车辆通行。外单位要通过公路上坝,必须持有地区水利局核发的通行证。

    “上山容易,下山难啊。如果政府部门只顾招商引资,而当企业出了问题,却没有部门主动解决,都采取这种拖而不决的态度,那以后谁还敢来投资啊?”李世军一脸无奈地说。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