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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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商标遍地开花

港企不了解内地商标注册制度

本报记者 林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15    [打印] [关闭]
    备受关注的“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州市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今明公司赔偿10万元。但是,广东省高院改变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香港荣华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认定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荣华月饼”自1950年起在香港生产,1980年4月,香港荣华公司正式成立。为拓展内地市场,1994年由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没想到一个小失误,香港荣华给自己埋下了隐患:当初进入内地市场时,香港荣华公司并未注册商标,等到1991年他们去申请时,发现一家山东企业已于1990年抢注了“荣华”商标。正是这个商标让香港荣华公司未能顺利地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荣华”文字商标而陷入了屡遭侵权的被动局面。

    实际上,“荣华”在市面上“百花齐放”,荣华月饼相关的厂家除了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外,还有澳门荣华、中山荣华、顺德荣华,让消费者也无从识别。从此,“荣华之争”不断。

    与香港荣华公司“结怨”最深的,是佛山顺德荣华。顺德人苏国荣曾开设荣华饼食店,经过1996年、1998年和2004年三次核准变更名称为现在的顺德荣华厂。1997年,苏国荣从山东永乐糖果厂购买了“荣华”商标,开始大量生产“荣华月饼”。从1998年起,香港荣华公司和苏国荣多次交锋,先后在北京、佛山、东莞等地打起官司,香港荣华公司也向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申请撤销顺德荣华的相关“荣华”商标,目前这些争议大多尚无最后定论。

    2006年,香港荣华公司接到消费者的咨询电话,称东莞市世博广场的一家好又多店出售由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荣华月饼,铁盒上还注明授权商为澳门荣华饼家。同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100万元。

    东莞中院立案后,今明公司提交了其生产荣华月饼的两点依据:一、商标由苏国荣的顺德荣华厂授权;二、“花好月圆”图案由案外人澳门居民余国华授权。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尽管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在澳门地区使用;另外,虽然今明公司使用的“荣华”字样来源于苏国荣许可的注册商标,但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商标的样式规范使用,不能故意模仿香港荣华。一审法院判决今明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其赔偿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损失10万元,广州好又多及其世博分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最让人关注的是法院将“荣华”认定为使用于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据悉,这是内地以外的品牌首次被法院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一审宣判后,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广东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当。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公司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

    法院同时认为,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苏国荣许可的商标,而是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模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故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介绍,香港荣华屡陷“侵权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未能及时注册商标,这可能跟该公司不了解内地商标注册制度有关。国际上商标确权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保护;二是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商标制度。我国内地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而香港则不同,他们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使用在先就保护谁。因此地处香港的荣华饼家公司在成立后的40多年里尽管一直使用“荣华”商标,却没有向内地有关部门申请注册“荣华”商标。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他们均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有各自的保护范围,各权利人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善意、规范地使用,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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