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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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职业介绍所

梁国胜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15    [打印] [关闭]
    在毕业生为工作奔忙的时节,各种怪招新招层出不穷,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级高校尤其是职业技术学校更是为毕业生的去向绞尽了脑汁。在这期间,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向毕业学生收取“就业协调费”的做法有待商榷。

    我们先来算一笔账,该校去年的毕业生有4000多人,为了让学校就业介绍中心帮忙联系较好的工作岗位,其中有2000多人选择自愿交1000元的就业协调费,光是“就业协调费”一项该校的收入就有200万元之多。

    学校说学生交的钱完全是自愿的,这种说法显然靠不住。按照学校的逻辑,交了钱才能帮助学生去联系好企业,而不交钱的2000名学生就得不到学校提供的这种优质服务。尽管学校说,会一如既往地同时帮助那些没有交钱的学生联系工作单位,但是对于收了钱的学生,无形中就会形成一种契约,学校势必首先要保证这部分交了钱的学生的利益,而没有交钱的学生,不管学习成绩如何,平时的能力水平如何,学校都没有承诺“一而再再而三”一定要到他们满意为止。在金钱面前,机会不会人人平等,交钱的人自然而然垄断了学校手中的企业信息和资源,从这一点上说,自愿是假,想占有资源是真。

    学校说所收取的费用是为了公关,这种说法更显荒唐。正如另外一位校长所言,好企业需不需要学校的学生,关键是看企业需不需要人和学生的技能素质如何,而不在于什么“公关费”。越是好的企业,对学生的技能素质要求越高。“公关费”一说在潜意识里让学生对自己所读的书失去信心,对自己身上的技能失去信心,而完全相信所谓的人情。学校在所谓“公关”的过程中是做足了人情,却失去了学生们的口碑和社会的公信力,降低了学校的声誉。

    此外,学校收取的就业协调费缺少法律依据。学校不是社会上的职业介绍所,只要花钱就可以帮忙推荐工作,没有钱做不成事。从办学者的角度上说,推介毕业生就业是职业院校必须承担的义务,不应额外收费。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是由物价部门立项审核的,除此之外的任何收费都缺乏依据。既然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说可以收,学校就不能在收费的问题上越红线或者是打擦边球。

    可以说,大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考验的不仅是学生,更是学校。学校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把自己生产的“产品”即学生推销出去,如何为学生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如何与寻寻觅觅的学生们捆绑在一起并肩作战,应该说是一种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职责,尤其是职业院校手中掌握着大量的企业资源。因此,他们在学生求职的过程中更应该主动帮助学生去遴选、去辨别一些好的企业和单位,并依据学生平时的实际能力和特长,向相关的用人单位负责任地进行推荐。推荐学生的过程既是帮助学生择业的过程,其实也是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办学理念的过程。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的真“就业率”之说貌似有理,实则难以自圆其说。只要学校从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角度出发,照样能够把优秀的毕业生推销出去,学校因此换来的口碑和美誉度是几百万“就业协调费”所换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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