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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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意准生”还是媒体误读

深圳小产权房风波因何而起

本报记者 刘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15    [打印] [关闭]
    从5月21日深圳市人大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小产权房准生的消息不胫而走;到不久后深圳官方通过媒体做出澄清,指出小产权房准生的消息是媒体误读;再到6月9日,国土资源部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后认为,深圳人大的《决定》是处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至此,深圳小产权房“准生风波”告一段落。

    为何会发生媒体误读?准生风波又对市场有怎样的冲击?小产权房和违法建筑之间的区别到底是什么?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跟踪调查。

    “历史遗留”成关键词

    实际上,在深圳市人大的《决定》中,“历史遗留”一词反复出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问题长期困扰着深圳的发展,违建大量侵占土地,土地无法集约利用,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紧张”。

    他认为,“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面广”,因此本次制定的《决定》只是一个草案,“还要根据这些原则制定详细的细则”。

    李华楠介绍,据有关议案透露,目前深圳市现存违法建筑总量已达35万栋。《决定》明确了必须坚决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范围。《决定》还一改过去对违建要么没收,要么拆除的单一处理方式,给予违法建筑一条新的出路,这就是“临时使用”,“加强管理”。

    但是,《决定》也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确权发证,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将依法核发房地产证。并规定,“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过‘两规’最低控制标准的,在实施相关改造、拆迁时,应当给予政策优惠”。

    就是因为《决定》中出现了这样的字眼,才被媒体误读为小产权房即将核发准生证了,忽略了具体条件。实际上,历史遗留下来没办证的符合条件的房子并不多。

    《决定》对违法建筑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李华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决定》与原有法规文件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尺度不是放宽了,而是更严了,对违法建筑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据了解,自1980年建市以来,深圳市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多次违法抢建的高潮,违法建筑不断增加。据有关议案透露,从1999年至2004年5年间,深圳抢建的违法建筑就达到10万栋。

    为解决这一历史难题,深圳市多次采取综合整治行动,并于1999年、2001年和2004年三次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进行强力治理。

    《决定》比原有规定不是放宽了,而是更严了。比如关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界定范围更加严格,更加清晰;《决定》调整处理的对象除原村民及原集体经济组织外,也涵盖了其他违法建筑,使处理不留死角,做到全覆盖。

    对市场冲击较小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记者调查得知,深圳一些小产权房价格已经上涨,这虽与《决定》出台有关,但不是唯一的关系。深圳留仙居的村属小产权房价格从每平方米6000元上涨到8000元,但成交并不活跃。

    另外,也有一些村民集资统建的小产权房打着“政策利好”的招牌进行推销,在这种态势下,房主抬高价格、静观市场者居多。一些有自住需求的房主对办理房产证的态度也较为平淡,“能办也好,不能办下来就这么住着呗,反正买的时候也没指望能办下来”。

    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议案说,经初步统计,深圳市房地产市场需求较大,而根据《决定》可以办理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证的违法建筑数量相对较少,因此,这批小产权房将给社会带来较小的冲击。

    为了一揽子解决违建问题,《决定》中多处要求“市政府另行规定”。并规定在决定出台的12个月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时期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对登记机关的办理时限提出要求,简化程序;明确不按时申报的责任以及主管部门主动进行违法建筑处理、登记确权等;制定一个贯彻执行的具体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无论如何,决定都将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为原则,通过确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李华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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