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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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大事最后由村民作决议

河南邓州:“4+2”工作法闯出新农村建设新路

本报记者 潘志贤 通讯员 张书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16    [打印] [关闭]
    村党支部打算上马砖瓦窑厂,而村民们则看好面粉厂。结果,村民代表大会以破坏耕地、污染空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由,否决了村党支部的提议,通过了上马面粉加工厂的决议。这是日前发生在河南省邓州市腰店乡燕店村的一件事。

    “没办法,作为支部,我们也得遵守‘4+2’工作法的规定。事实证明,群众的意见是正确的。”谈起砖瓦窑厂和面粉厂之争,该村党支部书记牛正科说。

    所谓“4+2”工作法,就是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实施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近年来,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给广大农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村级组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建设新农村,需要大量人力和资金投入,却又不能向农民摊派;另一方面,村“两委”干事不能违法,却又不能因怕违法而不干事。

    “4+2”工作法出台后,邓州市分批次对全市578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组干部、村民代表进行轮训,主要培训他们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对上级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使他们作出的决策在尊重民主的前提下更加科学。

    邓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中龙告诉记者,实践证明,“4+2”工作法融决策、管理、监督、落实为一体,以严格的程序、崭新的机制,有效地根治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顽疾”。

    该市罗庄镇冯坡村“两委”相互顶牛40余年,10年来无法产生村支书、村主任。推行“4+2”工作法后,两委关系很快理顺,班子得到健全,战斗力大大增强,成为全市的“红旗支部”。村委会作为决策的执行主体,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拥有充分的执行决策自主权。二者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进一步明晰,由对立面变成了“同盟军”。

    “4+2”工作法实现了决策过程让群众参与、决策结果由群众检验,真正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据不完全统计,4年来,邓州市村党组织提议土地征用、道路修筑、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等村级事项1.6万余件,其中680多件被否决。

    “4+2”工作法扩大了群众的民主权利,强化了乡村干部的自身监管。南阳市委常委、邓州市委书记刘朝瑞说:“如果党支部提议的事情违背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不符合本村发展的实际,那么,它就不会得到绝大多数党员和群众的支持,更谈不上实施。这就要求村组干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努力提高素质,全面掌握上级政策,从而在重大事务面前做出科学的决策。”

    “4+2”工作法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全部交给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群众的意志得到充分的反映,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该市汲滩镇张井村村民张善秋,曾是远近闻名的上访老户。该村按照“4+2”工作法修筑“村村通”公路时,66岁的他积极捐款600元为村里修路。两年来,该市群众自筹资金1.6亿元,修筑公路2300公里;捐资3亿元,在全市578个行政村和61%的自然村开展了村庄整治。

    今年5月4日,河南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在全省村级组织推广邓州市农村党支部、村委会“4+2”工作法,并在5月8日召开了全省推广邓州“4+2”工作法电视电话会议。

    本报邓州6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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