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亿优先买国货并非贸易保护
政府采购中的各种“歧视国货”现象,我们早已见多不怪了。这次4万亿大蛋糕中的“歧视国货”,不过是这一现象的惯性延续和常态表现。九部委联合发文强调4万亿刺激方案优先购买国货,意图显然主要在于纠偏,从而让国产商品获得平等对待。如果非要将之解读成贸易保护,恐怕再也找不到如此怪异的贸易保护了。
事实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我国《政府采购法》里的明文规定,例外情形只有“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极少数。不独我国如此,各国《政府采购法》里都有保护本国产品的规定。如此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当然应该更加支持国产商品。
之所以出现政府采购“歧视国货”现象,一是因为《政府采购法》针对此条款并无罚则,二是崇洋媚外心理作祟,三是政府部门的奢侈浪费和攀比形象,四是一些不合理的减免税和补贴政策。因此,国家发改委强调4万亿刺激方案优先购买国货,与美国经济刺激计划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拥有完全不同的现实背景——我们更多是在强调国货与外货的平权,而美国强调的是国货强势基础上的进一步保护。
另一个重大的背景区别在于WTO《政府采购协议》。要知道,美国在经济刺激方案中规定“购买美国货”条款,中国是无法向WTO上诉的;即使后来这一条款遭到众缔约国反对,美国也只是将购买范围扩大到了《政府采购协议》38个成员生产的产品,仍然“合法地排除”了最具竞争力的中国产品。原因何在?因为中国目前仍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既然我们无法享受《政府采购协议》里的国民待遇,对有关国家当然也无须履行这样的义务。
4万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皆来自纳税人,当然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因此,按照《政府采购法》采购本国产品并非什么新规定,而充其量只是对现有法律的遵行。只不过,在“预算软约束”之下,追求攀比享受和部门利益的“歧视国货”,恐怕不是对《政府采购法》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条款进行重申和强调,就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