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注射死刑有利于消除“最后特权”
人之将死,其死也应平等。但事实上,即使是同样被判处死刑,普通死刑犯通常是被枪决,而贪官往往享受着注射死刑的待遇,注射药物的费用还由国家承担。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罪犯执行死刑采取枪决与注射方式都可以。但枪决是一种传统方式,不仅场面血腥,而且让罪犯在离别人世前极为痛苦。曾经残杀8人的恶魔熊振林在执行死刑前,就要求司法机关“用药物注射”,因为“用枪打很疼”。注射死刑则是让罪犯在瞬间失去知觉,死得就比较体面和舒服。不过,枪决简单明了、花费不大,而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譬如一台执行车造价就得70万元,一个固定的注射死刑的刑场需100万元”,因此各地的这种专用设备并不多。所以有机会“享受”注射的死刑犯并不多。
按理说,尽管注射死刑的资源有限,但也应合理分配——对于死刑犯,应随机抽取枪决还是注射死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包括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就是执行刑罚,也不能因为罪犯先前的身份,而在执行刑罚的方式上采取不平等。然而,从目前情形来看,注射死刑似乎是贪官们“最后的特权”,像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都是被执行注射死刑。
而一个普通的死刑犯,被注射执行死刑的几率几乎为零。比如,熊振林主动要求注射死刑,但他还是被五花大绑地送到刑场执行枪决——尽管早在2008年2月,湖北省高院副院长吕忠梅就提出,湖北省将从当年起推广注射死刑。
死刑执行方式的官民差异,反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没有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得到有力贯彻。所以,北京市全面推行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就极有利于消除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官贵民贱”,消除贪官的最后一点特权。
不过,仅仅靠全面推行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对于解决刑罚执行方式的“官贵民贱”及执行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意义仍然有限。比如,“五毒书记”张二江在狱中写了几本书,就几次获减刑;而广东省电白县教育局原局长陈建明,因高考舞弊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天牢房都没有坐。可见,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与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制约,都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