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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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难保国货优先

张贵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16    [打印] [关闭]
    针对有外商指责4万亿采购“排外”,近日,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发改委指出:目前招标过程中问题较多的并不是“排外”,而恰恰是对国货的非法限制。(《中国经济周刊》6月15日)

    4万亿投资属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就应“国货优先”,这既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要求——该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是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惯例。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便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

    但非常遗憾和尴尬的是,在我国现实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非法限制乃至彻底排斥国货、迷信进口产品的倾向却极为明显,几乎让《政府采购法》中的国货优先条款形同虚设。如据此前媒体报道,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采购多种公路建设设备时,便明确要求“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而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开招标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时,露骨地要求必须是“欧美日原装进口”(《法制日报》2007年1月9日)。而外国供应商,几乎垄断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的供应。跨国巨头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的“主角”,国内企业大多只能充任可有可无的“配角”。(《江南时报》2006年4月6日)

    如此自我排斥、自我歧视的政府采购市场格局,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又如何才能彻底予以扭转呢?笔者以为,除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盲目崇洋媚外、对国货不自信和不信任外,根本还在于,目前我们政府采购方面的法治秩序、规则不完善、不严密。

    比如,《政府采购法》本身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严密。该法第10条虽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表示“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但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配套“界定”执行规定出台;歧视或拒绝采购国货的具体法律责任是什么、政府采购主体应当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该法也没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这无疑便给一些政府部门限制排斥国货,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至少,其无须担心这样做可能面临的严重违法后果。

    再如,与政府采购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预算法治的不完善不严密。作为一种大规模的政府开支,政府采购不仅应当受严密的采购法约束,更应当同时受到严密的预算法治的监控。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的法治现实,同样难以令人乐观:一方面,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之初没有做到足够的全面、精细——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细节均纳入其中,如细化到每一件被采购商品的品牌、用途、采购理由;另一方面,采购预算往往也没有经过立法机关——人大的认真审议,充分严格地审查、评议它的合理性、必要性。如此一来,源头的预算监督失控,政府采购势必日趋奢华、贪大求洋、“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如最近的“宝马进入政府采购名单”,便难免此种嫌疑)。

    总之,要确保在包括4万亿投资在内的政府采购中真正实现“国货优先”,维护民族工业利益、强化政府投资的内需拉动作用,根本之计还在于,从源头尽快健全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法治秩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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