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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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税的制度失明和不公

张贵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19    [打印] [关闭]
    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据透露,2008年全国个税收入3722亿元。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中国新闻网6月18日)

    综上,其想要说明的无非是这样几点:一、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是合理的——“目前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二、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明显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三、目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起征点)是恰当的——“如果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恰恰相反,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个税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明显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三种税负不公:

    其一,只见“工薪”,而相对不见、无视其他“所得”类型和社会收入。“工资、薪金所得”仅仅只是十一项应缴纳个税的所得项目中的一项,还有“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十个其他所得项目。但根据学者研究,在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总收入中,除了显性、已被统计到的公开收入之外,还存在大量以隐性状态存在的灰色收入。如2005年的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其中未被统计到(当然更不会纳税)的灰色收入便高达4.4万亿,占前者的35%。个税拿其他所得、灰色收入没有办法,而一味将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作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6月12日)

    其二,只见“个人”,而无视“家庭”。所谓“养家糊口”是说个人生活以家庭为基本载体展开,“个人所得”严格讲应是“家庭所得”。但目前的同样一份收入,无论家庭成员多寡、养家糊口负担的轻重,均按同一标准征税。这如何谈得上合理,又如何能真切地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

    其三,只见“所得”,而无视“所出”(纳税人基本生活支出和成本)。“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乃是一项最基本的个税征收原则,所谓“基本生活费”除了一般的吃饭穿衣等底线生活费用外,在现代社会显然还应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必要生活开支,比如供养子女读书的费用、看病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租房支出或自主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等——可上述三项长期以来被舆论当做“三座大山”的基本生活费用,均不在现行个税法的免征项目中。

    这种背景下,当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起征点)何以会被认为是恰当的呢——“如果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难道在现今的城市生活(更不用说大城市了)中,一个工薪人员如果每月两三千元的收入,在供养孩子读书、看病、买(租)房后,还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庭体面的“基本生活”,并有余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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