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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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驻外外交人员立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拟设七级外交衔级 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本报记者 崔丽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23    [打印] [关闭]
    我国将设立大使衔、公使衔等七级外交衔级;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系列新规定出现在今天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

    有关法律界人士称,《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首度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专门立法,将有效填补外交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时代特征,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向大会作了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的说明。

    目前,我国驻外派出人员约5000人,其中参赞以上人员约1000人。中国已同世界上17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163个,在四十多个国家设有总领馆68个,并在十多个国际组织派驻了代表机构。各类驻外外交机构共250多个。

    王光亚说,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驻外外交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中,也遇到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以及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

    为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草案规定了七级外交衔级制度: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同时明确了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

    草案特别明确了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程序,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等。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驻外外交人员的资格,充分体现其权利与义务平衡与一致,有助于驻外外交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机构领导班子的合力,树立馆长领导权威,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馆长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并按期回国述职。

    驻外外交人员的福利待遇和配偶子女的保障问题,关系到外交队伍的稳定。为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作了多方面规定:实行职衔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任、随居或探亲;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享有相应的休假、旅费和补贴;国家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等。

    这些以人为本的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保障了驻外外交人员的权益,为其解除后顾之忧,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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