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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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扩大赔偿范围——

按程序拘捕事后撤销案件的亦应给予国家赔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23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规定: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使职权有违法情形,被称为违法规则。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加以确认,对原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了“违法”二字,扩大了赔偿范围。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最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个人不应当采取措施,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造成这一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此提供证据。此外,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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