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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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委员建议——

国家秘密须审慎界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27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崔丽 王亦君)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这部关系重大的法律案,“建议”和“完善”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度最高的议题。

    防止通过互联网泄密;完善定密、解密制度;杜绝“拍脑袋定密”;破解“一密定终身”等草案中的内容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赞同。

    修订草案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对此,邹萍委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种提法,无法量化和明确,也无法防止凭主观臆断随意界定国家秘密,只有那些不界定为国家秘密就难以有效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才能界定为国家秘密。”

    邹萍的提议得到了不少与会人员的赞同。朱启委员认为,保密工作和信息公开是对立统一的,处理好这一矛盾,关键是做好信息的界定工作。哪些内容属于秘密?应该如何定级?保密期限多长比较合适?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操作起来弹性很大,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作出法律解释。

    吕薇委员建议,草案中提出,所有机关单位都有定密的权利,甚至县一级单位都有定密的权利,“定密权范围太宽,层级太低,标准也不统一。应该统一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定密层级。”

    “在保密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既要解决秘密太多的问题,又要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不能只讲政治安全、军事安全,还要讲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比如一些珍稀自然资源、重大经济决策乃至遗传、基因信息,都没有纳入严格保密的范围。目前对这两个领域重视不够,而它们又是全球化时代中非常重要的方面。”郑功成委员说。

    此次保密法修订中的亮点之一是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朱启委员说:“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在保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但是,定密责任人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如何进行选拔培训?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保密法同样应该留有权利救济的功能。”姜兴长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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