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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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有人"报复社会",就是社会之罪?

杨于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30    [打印] [关闭]
    现在不时有人通过滥杀无辜、损害无辜,来发泄自己胸中积怨,这种情形一般被称为“报复社会”。“报复社会”事件发生后,“社会”就成为审判、训戒、劝谕的对象,好像社会真的“罪有应得”似的。

    广东惠州889路专线车司机李国清,日前驾车在车流中狂奔7公里,连续碰刮沿途数辆汽车、自行车,致4人死亡。据初步推测,李国清是因为请假后被公司安排替班,心怀不满,进而报复社会。最近,媒体上有人反思“报复社会”现象的根源,似乎要奉劝社会改正缺点和不足,并期许“社会关系的和谐”。

    “报复社会”,这种提法是否恰如其分,是颇值得怀疑的。李国清“报复社会”,真的是社会损害了他吗?很多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确实会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伤害,诸如权利被漠视、尊严遭践踏。权利受损,你可以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当然,很多时候可能是有理讲不通。但和社会算账,完全是一笔糊涂账,本质上不是算账。

    社会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它像迷宫一样,很容易使“报复”者误入歧途。广义地讲,社会无所不包,个人、群体、组织、政府都被包括在内。对社会进行报复,姑且不谈报复的合理性,报复本身只会是漫无目的的,遭到“报复”的往往是一些毫不相干的人。如果确有应当受到报复的人,这样的人反而会“逍遥法外”。

    用“报复社会”来命名这种行为,意味着社会是一个可以报复的对象,也就暗示着伤害无辜的某种合理性。根据心理学理论,“报复社会”的人可能具有一种反社会人格,他并没有智力、认识或推理能力上的缺陷,而只是情绪不稳定,容易做出有悖常理的事。滥杀无辜,不过是把杀人损人当成一种发泄情绪的渠道,根本不在“理“的层次上。

    李国清“报复社会”,是因为请假权利被公司漠视,但社会并不是一个适当的被追究对象。社会可以是一个反思的对象,却不是一个反思的主体,更不是行动的主体,因而也不成其为一个责任主体。在“报复社会”这样的具体语境中,社会甚至不是一个合格的反思对象。如果社会被断定是不好的,如何改进?基本上是漫无头绪,这对于减少“报复社会”的行为,可以说毫无助益。

    社会无所不包,有时候还是一个与国家相对的领域,但总的来说,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能否建立公序良俗,与公共治理有关,而政府是主事者。对于很多社会问题,政府必须承担责任,有时候要承担主要责任。触发李国清“报复社会”行为的,是惠州的那家公交公司,它损害了李国清的基本权利,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但一家公司能够长期漠视职工权利,政府无论主观放纵还是力有不逮,按照中国传统政治伦理,都应当是“罪在朕躬”。

    “报复社会”,暗示社会是一个被追究的对象,也暗示了社会作为主体的责任,而政府的角色和责任反而被遮蔽了。但相对于社会,政府既可以成为反思对象,也可以是一个反思主体,而且是一个适当的行动主体。当社会被报复的时候,政府应当明白,政府能够通过善治改变社会,改造社会,在更高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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