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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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细化购房合同

上海倒楼事件凸显预售制度缺陷

本报记者 李松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30    [打印] [关闭]
    “从上海楼房倒塌事件来看,今后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作出修改,对房屋质量问题的条款上尤其要进一步细化。”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梅向荣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作出了多次修改。在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有了七八个版本了,但对于房屋质量的条款约定还是不够细化。

    梅向荣告诉记者,在房地产市场,消费者如果要保证购房安全,就需要掌握很多专业知识,比如去了解开发商、建筑工程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等,这对普通人来说难以做到,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作出调整,细化房屋质量方面的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次上海楼房倒塌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事件,开发商责任不可推卸,业主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相应损失。”梅向荣说,至于按照什么样的价钱退房,则需要看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从一般的情况看,房屋买卖合同都不会按照现价进行退房约定,而是按照买卖原价约定,加上一些违约金。

    面对此次上海倒塌的楼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方面的条件都越来越好,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事故?

    几个建筑工程公司的老总告诉他,开发商的利润太高,而负责施工的建筑工程公司利润只有1%左右,在利润微薄的情况下,一些建筑工程公司在房屋建造上偷工减料,比如用劣质水泥,用细钢筋代替标准钢筋等。

    刘俊海觉得,造成房屋倒塌的制度根源就是商品房预售制度。这样的制度容易产生“博傻效应”,房子还没建好就卖的热火朝天,制造了购房的紧张气氛,抬高了房价,开发商赚的盆满钵满,哪还有动力在房屋质量上下工夫?如果房屋建成了之后再销售,消费者能够有所比较,购房就安全的多。

    “有人说购房有合同,消费者有契约自由,其实这种契约自由是虚的。”刘俊海说,在我国目前的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与开发商信息不对称,契约自由并没有实现。购房合同基本就是填空,你即使有意见也得不到开发商的认同,开发商根本不容消费者提出什么附加条款。“房子卖得好,开发商强势,消费者要提出什么要求,开发商就不卖给你了。”

    刘俊海觉得,在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得到的权利更多一些,而消费者却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这样显然不公平,需要政府对消费者作出相应的倾斜。

    “当开发商的良知被利益所蒙蔽的时候,政府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刘俊海说,上海楼房倒塌事件应该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制度创新的拐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否对建筑质量的各项标准进行更新?从房屋设计到施工,再到最终的检验,能否向世界最高标准看齐?能否像出台食品安全法一样出台一个住宅安全标准?

    刘俊海觉得,地方政府一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纠正短期政绩观,不要仅仅把地卖出去、建了房子就了事,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验。

    “开发商更要怀着感恩的心态建造房子。”刘俊海说。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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