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理由拒绝采访才算正当
拒绝采访现象,一般情况下发生在新闻监督时。虽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策的辅佑,但拒绝采访现象仍旧五花八门,要么以不知为借口,要么以需经上级批准为托辞,有的甚至干脆保持一种置身事外的缄默之态。尽管一些政府部门对待新闻采访的消极态度屡遭舆论质疑,但绝大多数拒绝采访者,往往要么不承认拒绝采访的事实,要么承认了事实,但不认为拒绝采访的理由不正当,更鲜见有人因为拒绝采访而受到严肃处理。道理很简单,因为确认拒绝采访理由正当与否的裁决权,并不掌握在媒体的手里,说到底还是由被采访者说了算。
对于新闻采访,一些政府部门总会不自觉地带上一副有色眼镜加以区分权衡,区别对待。如果采访主题属歌功颂德,立马荷尔蒙倍增,对采访材料精雕细琢添金戴银不说,甚至还会积极动用资源,对采访者悉心招待。而一旦听说是新闻监督,很快便板起面孔,字正腔圆,惜字如金。对此,媒体除了质疑无它法可寻。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拒绝采访的动因复杂,有的缘于担心曝光的趋利避害本能,有的则担心新闻监督给工作添忙加乱,还有的像郑州那位逯军局长一样,对媒体“替谁说话”存在根本性地认识误解。近几年,政府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许多单位也指定了自己的新闻发言人,但就当前现状,无论是新闻披露速度还是信息量方面,新闻发言人制度与现实要求尚存较大差距。事实也表明,正因为政府信息披露不够及时,不够充分,有时还会导致谣言四起,公众疑问无法有效消解,既损害政府形象,也导致有关工作陷入被动。这类现象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表现尤为突出。
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行政单位信息公开的义务,但该法规对这种义务的规范约束仅限于体制内的自纠。而与这种被采访权对应的是,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一直以来却处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1980年代中期,我国曾有过起草新闻法的动议,然而时至今日,该法依然无法冲破重重阻力,新闻采访权利的保障不得不依靠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正是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别,所以常常导致新闻监督环境的千差万别。
什么样的理由拒绝采访才算正当?怎么看,这都不应是被采访者的自说自话。换句话说,只有新闻单位拥有更加充分的采访权,才能对被采访者形成有效的体制外约束,才可能激发被采访者的信息披露,努力实现与社会信息需求保持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