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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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法院发出浙江首张“人身保护令”

隆法轩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01    [打印] [关闭]
    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这份裁定是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季女士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虽已分居生活,但为时尚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虽提出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依法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并曾砸坏娘家玻璃,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季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向其告知离婚诉讼若干注意事项,其中包括申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了解情况、审查材料之后,法官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为3个月。

    龙湾法院法官说,这份“人身保护令”对季女士丈夫严某来说是禁令,如果严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发出裁定后,法院将向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据了解,在国外,以“保护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人身保护已经有几十年历史,如规定施暴者不得接近受害人、应从受害人居所搬离等。

    在我国,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是浙江省惟一试点法院。

    龙湾法院法官认为,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项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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