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道夫150年的监禁胜过死刑
诈骗涉及金额超过600亿美元,这该是一个多大的“死罪”?不说“千刀万剐”,判个死刑也符合刑罪均衡的原则吧。而且美国也并没有废除死刑,对这样造成巨大社会破坏的罪犯判处极刑,也是罪有应得。但是,美国法院并没有对麦道夫做出死刑判决,而是判以150年监禁。
150年监禁,轻了还是重了?姑且不论麦道夫的年龄,就是判一个刚刚出生的人150年监禁,实际上也是判处其死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150年的监禁对麦道夫而言,胜过判处死刑。
刑与罪的均衡或体现刑罚的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体系以来一直追求的理想。在追求这种理想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人们熟悉的理论。一是主张事实说的康德,把刑罚看作一种报复的权利;而黑格尔却强调刑罚与犯罪的价值说。现在人们更倾向于认同黑格尔,普遍接受相对确定的量刑原则。麦道夫所犯下的罪行如果在一些国家,从社会公正来看,判处其死刑也许并不为过。但美国法院却判处其150年监禁。这可能就是考虑到麦道夫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内在性质上的统一性。尽管美国也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对于经济犯罪,却主要以监禁和罚金来实现刑罪均衡,而且经济犯罪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
但2002年7月26日,美国国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一揽子改革的“萨奥法案”,其中新设立证券欺诈罪最高刑期长达25年。按这样的刑罚,对麦道夫最多也不过是判处25年监禁。所以麦道夫的律师索金提出,对麦道夫处以12年的监禁比较恰当。美国检方之前则要求法庭判处麦道夫150年监禁,而且联邦缓刑部门的建议是50年有期徒刑。
岂料在法官丹尼·陈的眼里,联邦缓刑部门的建议和麦道夫律师的建议都是处罚太轻。因此,法官采纳了检方要求的判处监禁150年的判罚。这体现了在刑罚限度内法官判案的灵活性,有助于在人道的情况下实现刑罪均衡。所谓人道就是按照美国的法律并不处死经济犯罪,尽管麦道夫的经济犯罪“罪恶滔天”。而给予法官判处刑罚的自由量度,则又体现了威慑性,这种威慑并非只对于旁观者。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刑罚的公正性在于它只包含足以威吓人们不去犯罪的那种程度。”但这还不够。150年的监禁相对于死刑来说,也许对威慑旁观者来说是不一样的,但如果真正比较终死狱中的监禁与死刑,前者的威慑作用并不亚于死刑,因为终死狱中的不过是失去自由的行尸走肉。而且,150年的监禁相对于死刑的优点还在于,让罪犯每日都产生负罪感,正如麦道夫自己所意识到的那样,他的余生将“永远活在痛苦和自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