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刽子手"是怎样炼成的
南京警方已将肇事司机刑事拘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回顾近期频发的城市道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却让人心情无法平静,更无法将它们仅当做单纯个案来看待。特别是在城市道路飙车及酒后或醉酒驾车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在个别地方还有泛滥态势,人们不禁要问:马路“刽子手”是怎样炼成的?市民的出行安全为何毫无保障?
或许有人会说,汽车多了,开车人多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交通事故自然就会增多,这是汽车文明的代价。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马路“刽子手”的日益增多,特别是发生在城市街道上的恶性交通事故增多,根本原因在于他律本身存在漏洞,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自律松弛。
所谓他律,主要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及法律实施的威慑力。具体到遏止交通事故上,这两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以至于法律规范标准不明,界限不清,硬度不够。而由本及标,最终落实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上,就必然出现法律漏洞,形成交通肇事者的逃责通道。
前不久,由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演变为社会公共事件的杭州飙车案,就明显地击中了这方面的法律软肋。具体来说,就是何谓飙车,在城市街道飙车,将城市道路当做飙车赛场,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看法不一,争议较大。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两个罪名的刑罚简直天壤之别,适用不同罪名,意味着对城市道路飙车行为的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慑力,直接影响对城市飙车的打击力度。
同样的难题,还出现在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其争议也是在定性上。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注意,“醉酒驾驶”也无法真正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不就是赔钱嘛”的不良思想,占据了一些人的头脑,无视他人生命尊严,缺乏对生命的基本敬畏,这是一些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
立法上的缺陷和漏洞,必然导致执法和司法上的无力。特别是长期以来,交通事故多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极少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追究责任。由此在公安机关及干警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这就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勘验现场及相关证据收集,是一个刑事案件中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以后各个环节和程序的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定性倾向性,往往能够决定案件的最终定性,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沿着公安机关最初的办案思路走下去,结果是“重罪轻判”。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的交通肇事案,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长此以往,在不少人思想上形成了一种极其缺乏人性的观念,即开车撞死人,不过赔钱了事,使交通肇事成为“杀人成本最低”的方式。